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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04.11.25 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98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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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二、考核原則: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三、實務訓練成績為職前學習成績占 25 %,專業學習成績占 75 %,其
    中專業學習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績:80%。
      1.專業課類:80%,有關學科測驗及作業推演之測驗科目將於專業
        學習開訓後 1  週以書面公布學員知悉,測驗時間於課程結束後
        另行公告之,學科測驗及作業推演項目分數以各測驗科目所得分
        數加總平均計算。
     (1)學科測驗:70%。
     (2)作業推演:10%。
     (3)心得寫作:10%;以訓期內學員進行書面心得寫作之成果進行
          綜合評量。
     (4)研討發言:10%;以訓期內學員於課堂中或分組討論時間口頭
          表達情形進行綜合評量。
      2.實地訓練:20%。
(二)訓育成績:20%。
      1.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 30 %。
      2.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 30 %。
      3.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 20 %。
      4.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 10 %。
      5.精神表現:包括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 10 %。



四、前點專業學習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作業推演、心得寫作
    及研討發言成績由授課講座或輔導員考核。訓育成績考核,由輔導員
    依同點所列項目及配分考核。



五、第 3  點專業學習學科測驗、作業推演各科成績不及格,應予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
    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
    ,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未參加補考者以原始分數計算
    。



六、學員實務訓練各項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輔導員應
    於結訓前彙整學員實務訓練成績送交考評會評定。考評會由法務部廉
    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班主任或指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各輔導
    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訓練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評會初
    評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
(一)學科成績不及格。
(二)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達總測驗科目四分之一以上。
(三)訓育成績不及格。
(四)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七、學員實務訓練成績依第 6  點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法
    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
    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送部長評定。部長如對考
    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經法務部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
    格之學員,函送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八、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凡曾參加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辦
    理之專業學習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專業學習,但仍應
    於分配占缺之用人機關(構)實施實務訓練,並由該機關填具「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成
    績函送法務部廉政署彙辦。其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
    至第 42 條之 1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