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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0000635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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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
    基礎訓練,第 2  階段(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
    習課程訓練,第 3  階段(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
    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 1  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成績考核依「109 年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
    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訓練中心應於第 1  階段結束後 1  個月內
    ,將第 1  階段學員成績考核結果報送警大;第 2、3 階段成績考核
    依本規定辦理。



四、學員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
    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五、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



六、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2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3  小時以上 5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與授課時數相
          同數之單選測驗題。
     (3)授課 6  小時以上 9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與授課時數相同數之單選測驗題。
     (4)授課 10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 3  題申論題及與授課時數
          相同數之單選測驗題。
      2.測驗時間:第 3  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4.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目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
        測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
      依據「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由
      警大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消防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1.學員實習成績計算包括文書實作評分占 20 %,學習態度考核占
         80 %,合計為實習成績。文書實作及學習態度分別由警大推廣
        教育訓練中心及實習機關評定之。學員實習期間如具有其他優劣
        事蹟,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輔導人員及實習指導官認定後納
        入學習態度成績考核。
      2.實習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未參加實習或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
        。
      3.實習成績經結算為不及格者,應召開訓練執行會議審議,訓練執
        行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開會通知
        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帶班同
        仁及實習機關代表應列席說明,並做成紀錄,送校長評定。校長
        如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退回訓練執行會議復議,對復議
        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4.實習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警大訓練。保訓會
        得派員前往警大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警大及學員應予
        必要之協助。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成績按第 5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
      階段總成績。
(二)各階段占教育訓練總成績百分比:
      1.第 1  階段:占 60 %。
      2.第 3  階段:占 40 %。
      3.第 2  階段以實習課程為主,該階段成績不列入總成績結算。



八、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實習成績任一項目或總成績不及格
    者,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學科考試試卷,經任課教師(官)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
    課教師(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十、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並應於
    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
    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
    成績以 0  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
    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二、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保存 5  年。



十三、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但喪假、陪產假不列入
      前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四、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
      本規定。



十五、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