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
基礎訓練,第 2 階段(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
習課程訓練,第 3 階段(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
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 1 階段體技成績考核依「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辦理,訓練中心應於第 1 階段結束後 1 個月內,將第 1 階段
學員操行成績考核結果報送警大;第 2 階段為實習課程,無實施體
技課程及考核;第 3 階段體技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不及格者依規定由警大報請內政
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五、實施科目為摔角,內容如下:
(一)課程內容:摔角沿革、護身倒法、步法、樁功、演空套路、基本摔
法、應用手法及防身技法。
(二)測驗項目:護身倒法 5 式、摔法 1 式、應用手法 10 式演空與
對練、摔角拿法對練。
六、成績考核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七、辦理各項體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八、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末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
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
、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本規
定。
十、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