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4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 1」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及
分隊長職務),「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
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實習階段 2」於消防機
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各業務單位相關職務)。
三、「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請假準用「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訓練中心應於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結
束後 1 個月內,將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學員請假紀錄報送警大;
實習階段 1、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實習階段 2 之學員請假
依本規定辦理。
四、學員差假
(一)假別
1.事假:
(1)因特殊事故得請之,但須檢具證明文件。
(2)請事假者,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
定」予以減分。
(3)放假期間前後非事實需求,不得請假。
2.病假:
(1)受傷及患病者屬之。
(2)每月得因生理期請假 1 日,其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規定第 5
點所定時數限制。
(3)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需求
申請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規定第 5 點所定時數限
制。
(4)須檢附警大醫務室證明或公、私立醫院證明。
3.婚假:
(1)因結婚者,得請婚假 7 日。
(2)假期未能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40 日內,分
次申請。
4.陪產檢及陪產假:
因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
5.喪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者,得請喪假 7 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得請喪假 4 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姐妹
死亡者得請喪假 3 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
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
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應提出適
當證明。
6.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
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參加汽、機駕照考照者,得視實際工作及考照需求申請公假 2
日,但同一事由之筆試及路考,以 1 次為限。
(3)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
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4)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之。
7.公差假:
經帶班人員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得請之。
8.特別假:
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但其請假時段應於無課期間。
9.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其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規
定第 5 點所定時數限制。
(二)准假權限
1.1 日以內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帶班人員核准。
2.1 日以上未滿 3 日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二級主管核准。
3.3 日以上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一級主管核准。
4.已簽奉核准之請假,得由警大訓練單位帶班人員註記後放行。
五、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等事由外,每
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階段課程總時數 18 %,或請事假不
得超過 5 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 10 日(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
六、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
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七、請假應填具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陳送帶班人員逐級核准,經核准後
持請假單附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校,並依期限返回。
八、請假報告應於 24 小時前提出,但事出緊急,不及按正常程序請假者
,得由帶班人員先予放行,返校後隨即補陳假單。
九、請假期間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致無法準時收假者,須立即報備並
事後提出佐證,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事由逾假或不假外出者,除依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及「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
考核規定」之「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
內者以曠課論,並予以告誡及輔導。
十、學員於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十一、除公差假及特別假外,其餘假別之請假不列入全勤。
十二、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十三、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四、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