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4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 1」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及
分隊長職務),「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
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實習階段 2」於消防機
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各業務單位相關職務)。
三、「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體技成績考核準
用「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訓練中心應於消防人
員基礎訓練階段結束後 1 個月內,將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學員體
技成績考核結果報送警大;實習階段 1、實習階段 2 為實習課程,
無實施體技課程及考核;「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體技成績考
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實施科目為摔角,內容如下:
(一)課程內容:摔角沿革、護身倒法、步法、樁功、演空套路、基本摔
法、應用手法及防身技法。
(二)測驗項目:護身倒法 5 式、摔法 1 式、應用手法 10 式演空與
對練、摔角拿法對練。
六、成績考核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七、辦理各項體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八、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末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
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
、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