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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320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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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4  階段。「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 1」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及
    分隊長職務),「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
    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實習階段 2」於消防機
    關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實習各業務單位相關職務)。



三、「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體技成績考核準
    用「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訓練中心應於消防人
    員基礎訓練階段結束後 1  個月內,將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學員體
    技成績考核結果報送警大;實習階段 1、實習階段 2  為實習課程,
    無實施體技課程及考核;「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體技成績考
    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實施科目為摔角,內容如下:
(一)課程內容:摔角沿革、護身倒法、步法、樁功、演空套路、基本摔
      法、應用手法及防身技法。
(二)測驗項目:護身倒法 5  式、摔法 1  式、應用手法 10 式演空與
      對練、摔角拿法對練。



六、成績考核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七、辦理各項體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八、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末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
    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
    、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訓
    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