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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351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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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未滿 70 分為不及格。
    受訓人員操行考核之內容及操行成績計算規定以「110 年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受訓人員
    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 1)及差假紀錄計算,其計算方式
    如下:
(一)受訓人員於訓期開始時一律給予基本分 80 分。
(二)加減分得相互抵銷。
(三)受訓人員獎懲事項按下列標準加減(扣)分數:
      1.嘉獎一次加 1  分,記功一次加 3  分,大功一次加 9  分。
      2.申誡一次扣 1  分,記過一次扣 3  分,大過一次扣 9  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異常情事,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應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並填寫專業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
    並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為。



四、於訓練期滿 20 日前,由輔導員彙整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並填
    具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3),列冊層報移民署署長核定。移民署
    署長如對初評結果有意見,比照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程序辦理。



五、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移民署考績委員會審議。開會通
    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受訓人員,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
    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移民署署長評定。移民署署長如對
    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輔導事項:
(一)受訓人員受申誡以上處分或有操行成績考核重大減分事件者,移民
      署應及時提供適當之輔導並安排個別會談。
(二)受訓人員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輔導員應於個別會談時,明確
      指出受訓人員表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
      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
(三)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於訓練期滿時併同操
      行成績考核表彙陳。



七、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