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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1628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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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學員獎懲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學員之獎懲,由輔導員、訓練人員根據事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層
    報核定後並公布之。



三、學員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3  種;懲罰分申誡、記過、記大
    過 3  種。



四、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服務熱心、公勤努力、有具體事實及成效。
(二)其他優良言行,足資為人表率。



五、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有第四點各款情形,其功績重大。
(二)注意公德、愛護團體,有具體事蹟。
(三)擔任正、副學員長、組長在訓練期間,績效優異。
(四)有其他優良事蹟,宜予以記功。



六、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受訓期間,提出具體有價值之建議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二)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捨己助人、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效法。
(三)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優良事蹟。



七、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或擅行外宿。
(二)規定集會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不參加。
(三)言行不檢。
(四)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



八、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具有第 7  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悔
      改。
(二)對師長無禮、態度惡劣。
(三)考試舞弊。
(四)曠課累計達 4  小時未滿 10 小時。
(五)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



九、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具有第 8  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記過處分仍不悔改。
(二)不重公德故意損壞公物。
(三)言行乖謬、破壞團體榮譽。
(四)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



十、學員受訓期間所受獎懲,由輔導組隨時登記,並於核算訓育成績時,
    依下列標準加減其總分。
(一)嘉獎 1  次加 0.5  分,記功 1  次加 1  分,記大功 1  次加 3
      分。
(二)申誡 1  次扣 0.5  分,記過 1  次扣 1  分,記大過 1  次扣 3
      分。



十一、學員受訓期間所受獎懲功過得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