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專業學習期間請假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
二、專業學習期間學員一律住宿,未經准假不得外出。
三、請假類別及事由:
(一)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依法辦理之投
票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核准者。
(二)產前假、陪產假、娩假及流產假:須提出醫療院所證明。
(三)喪假:限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祖
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有死亡事實者。除
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
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四)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經提出醫療院所證明或經查明屬
實者。
(五)女性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假 1 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六)事假:因重大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四、請假時限:
(一)請假日數除公假外,各類假別合併計算。正課請假時數不得超過正
課總時數 20﹪ ;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
20﹪(職前學習期間每日以 8 小時計算,專業學習期間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二)正課時段所請之各類假別,累計 8 小時為 1 日,並由本班函送
學員實務訓練機關(構)併入請假紀錄。
五、准假權責:
(一)請假在 72 小時以內者,由本班執行秘書核准。
(二)請假超過 72 小時未逾 120 小時者,由本班兼副主任核准。
(三)請假超過 120 小時者,由本班兼主任核准。
六、請假先填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陳送執行秘書或兼副主任,經核准後
始得離班,假期屆滿應準時回班並親向該組輔導員銷假。
七、學員在例假日或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不能準時回班者,應
先以電話向該組輔導員或輔導組報備,並檢具證明申請補(續)假,
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
八、學員上課遲到或早退須補請假,其未補辦請假或請假未獲准者,均以
曠課計。
九、學員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或擅行外宿者,依本班學員獎懲要
點議處。
十、學員曠課每小時扣減訓育總分 1 分,請假依左列規定扣減訓育總分
:
(一)事假:正課每小時扣 0.1 分,非正課每小時扣 0.05 分。
(二)病假:正課每小時扣 0.05 分,非正課每小時扣 0.01 分。
(三)公假、喪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及流產假等不扣分。
十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正課及非正課(為附件 6 訓練時數基準表之晨間
輔教及夜間輔教以外)時間依各期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
業學習課程、時數配當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