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二、學員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訓練期滿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經評定為不及格,由法務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廢止受訓資格;依第 7 點免再調受專業學習人員,經分配占缺之
實務訓練機關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一)學科成績不及格。
(二)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達總測驗科目四分之一以上。
(三)訓育成績不及格。
三、考核原則: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四、實務訓練成績為職前學習成績占 25% ,專業學習成績占 75% ,其
中專業學習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績:80%。
1.專業課類:80%。
(1)學科測驗:70%。
(2)作業推演:10%。
(3)心得寫作:10%。
(4)研討發言:10%。
2.實地訓練:20%。
(二)訓育成績:20%。
1.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 30% 。
2.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 30% 。
3.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 20% 。
4.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 10% 。
5.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 10% 。
五、學科測驗各科成績不及格,應予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
以 60 分計算。
六、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因事假以
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七、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凡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政風或廉
政類科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並取得證書者,不再調受法
務部廉政署辦理之專業學習,但上開人員仍應於分配占缺之用人機關
(構)實施實務訓練,並由該機關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成績函送法務部廉政署彙
辦。
八、實務訓練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作業推演、心得寫作及研
討發言成績由授課講座或輔導員考核。訓育成績考核,由輔導員依第
4 點所列項目及配分考核。輔導員應於結訓前彙整學員實務訓練成績
送交考評會評定。考評會由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班主任或指
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各輔導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