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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096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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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以客
    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
    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5 點,訂定本要點
    。



二、學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矯正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 80% 。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成績 60
        %,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筆試
        、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在矯正署研習成績 40% ,由教輔人員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輔導
        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品德操守成
        績考核表: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 20% 。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 60% ,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2
        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 40% ,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客觀態度
        ,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三、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矯正署研
    習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
    5 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 9  點、第 10 點加計扣分後,提受訓學員輔
    導委員會審議並列冊層報矯正署署長核定。



四、學員品德操守成績考核,應將學員具體事實相關資料,提受訓學員輔
    導委員會決議陳報署長核定。



五、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 7  日內將實習成績綜合
    考核表密送矯正署彙計訓練成績。



六、學員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參照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



七、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八、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



九、受訓學員各項考核資料,必要時得隨同訓練成績,函送各服務機關首
    長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資料。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