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4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頒給獎狀或獎品、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三、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設新進外交領事人
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訓練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審議受
訓人員之獎懲案件,經考核委員會審議屬實後,由外交學院副院長核
定之。
四、上述考核委員會由外交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他委員由外交部人事處處長及外交學院各組輔導員組成,負責定期
召開考核會議,進行成績考核及審議。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懲處案件
,得由相關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 2 人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受
懲處之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
五、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考核委員會議決後,簽
報外交部部長核定之,訓練期間依本獎懲規定受懲處,獎懲相互抵銷
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即依訓練計畫第18點第9款廢止受訓資格。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頒給獎狀或獎品: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者。
(二)參加訓練所各項競賽,成績名列前茅者。
(三)其他表現優良足資頒發獎狀或獎品者。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者。
(二)實習表現優良,且獲實習單位肯定,足資獎勵者。
(三)擔任自治幹部熱忱負責,領導有方,有具體成效者。
(四)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者。
(五)代表外交部或外交學院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優異者。
(六)其他優良表現,足資獎勵者。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代表外交部或外交學院對外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卓著,足資表率者
。
(二)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外交工作或外交學院培訓有重大貢獻者
。
(三)熱心公益,確有優異事蹟之表現,足資表率者。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應予記功者。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協助外交業務,對國家有卓越貢獻者。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服裝儀容不符合外交學院規定,經勸導不改正者。
(二)擔任勤務或值週工作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者。
(三)集合遲到、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經勸導不改正者。
(四)違反各項訓練規定,經勸導不改正者。
(五)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者。
(六)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或課程助教者。
(七)故意損毀公物或教學設施者
(八)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者。
(九)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者。
(十)犯有其他過失,情節尚屬輕微,應予申誡者。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具有第 10 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二)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者。
(三)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者。
(四)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情節尚屬輕微者。
(五)任意散佈未經核准之文件,或擅自遮掩或取下公告者。
(六)曠課、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時數達 2 小時未滿 8
小時者。
(七)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者。
(八)言行不檢,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團體規範或他人聲譽者。
(九)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者
。
(十)犯有其他過失,應予記過者。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具有第 11 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二)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四)爭吵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嚴重者。
(五)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者;曠
課、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時數達 8 小時以上者。
(六)犯有其他違反紀律行為,情節嚴重,應予記大過者。
十三、本規定累積懲處,申誡 3 次累積為記過 1 次;記過 3 次累積
為記 1 大過。
十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所受之獎懲,依下列標準加減其資質訓練成績
,惟所受之懲處原因係依請假須知辦理扣分者,則僅註記獎懲但不
予重複扣分。
(一)記 1 大功,加 6 分;記 1 大過,減 6 分。
(二)記功 1 次,加 3 分;記過 1 次,減 3 分。
(三)嘉獎 1 次,加 1 分;申誡 1 次,減 1 分。
十五、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嘉
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酌予加減資質訓練成績,或予以表揚
、減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十六、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
處。
十七、懲處案件,受訓人員如能坦誠認錯或於未發覺前自動報請議處者,
得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十八、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