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規定
(一)禮節規定:
1.對講座應稱「老師」;對長官稱呼其職稱如「署長」、「總局長
」、「主任」、「專門委員」、「科長」、「隊長」…;對同學
稱「某某同學」。
2.隨時注意整肅儀容,禮節週到,精神振作,學員識別證配戴於上
衣左胸上方。
3.外出參訪時應保持適當禮節。
4.與人相處謙虛禮讓,常說「請」、「謝謝」、「對不起」。
(二)服儀規定:
1.在訓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一律著海巡季節服裝。
2.運動時間著海巡制式運動服及鞋襪。
3.休假外出著便服為原則。
4.男性學員不得蓄長髮、鬍鬚。
5.服儀保持整潔。
(三)作息時間表:
┌──┬───┬───┬──┬───┬──┬──┬──┐
│ │ 0600 │ 0630 │0700│ 0730 │0800│1150│1220│
│0600│ | │ | │ | │ | │ | │ | │ | │
│ │ 0630 │ 0700 │0730│ 0750 │1150│1220│1320│
├──┼───┼───┼──┼───┼──┼──┼──┤
│ 起 │ 早 │ 環境 │ 早 │ 課前 │ 上 │ 午 │ 午 │
│ │ 點 │ │ │ │ │ │ │
│ 床 │ 名 │ 整理 │ 餐 │ 準備 │ 課 │ 餐 │ 休 │
├──┼───┼───┼──┼───┼──┼──┼──┤
│1330│ 1720 │ 1800 │1830│ 1910 │2100│2120│ │
│ | │ | │ | │ | │ | │ | │ | │2200│
│1720│ 1800 │ 1830 │1900│ 2050 │2120│2200│ │
├──┼───┼───┼──┼───┼──┼──┼──┤
│ 上 │ 體育 │ 晚 │ 盥 │ 晚 │ 晚 │夜間│ 就 │
│ │ │ │ │ 自 │ 點 │ │ │
│ 課 │ 活動 │ 餐 │ 洗 │ 習 │ 名 │活動│ 寢 │
└──┴───┴───┴──┴───┴──┴──┴──┘
(四)會客規定:
1.會客時間:平日按作息時間表,限於中午休息時間(12 時 20
分至 13 時 20 分)及下午自由活動時間(17 時 20 分至 19
時 00 分)與例假日行之。
2.會客地點:會客室。
3.非會客時間,如特殊狀況需接見來賓時,應先報請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心)主任核准。
4.會客手續:
(1)來賓會客時請向輔導員辦理登記。
(2)辦妥登記後至會客室實施會客。
(五)就診規定:
1.因病需外出就醫,應經過學員長向輔導員完成請假手續,再行外
出。
2.臨時突發疾病時,由同寢室或區隊人員報告輔導員後護送附近醫
院就診。
3.有下列急診狀況之一者,得隨時就診:
(1)高燒不退(攝氏 38 度以上)。
(2)意識昏迷。
(3)大量出血或骨折。
(4)腹部劇烈疼痛。
(5)尿閉 12 小時以上。
(6)中毒或誤食異物者。
(7)其他意外傷害。
(8)其它重大病症需即急救者。
4.患病學員經診察後,應半休者,術科時見習,學科仍照常上課;
列為全休者,方可在寢室休養。以上均應依照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
(六)早(晚)點名規定:
依作息實施早晚點名,由值日學員清查人數,輔導員宣達命令或規
定事項。
(七)教室規則:
1.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並依編號就座,不得自行交換。
2.課程表所列課程(含自習、參觀及其他活動等)均按表操課,調
(補)課由教育訓練中心辦理。
3.上課時,由值日學員發「起立」、「立正」口令並敬禮,俟老師
答禮後,問候「老師好」,再發口令「坐下」(同一課程第二節
上課免行之)。
4.下課時亦照前項規定辦理,俟老師答禮後,再發「稍息」口令後
解散。同一課程最後一節下課,發「稍息」口令後,並答「謝謝
老師」。
5.遲到進入教室(會場)時,應先向老師敬禮(不須報告)後輕步
逕行入座,但課(會)後應補行報告遲到原因。
6.課堂上,應端坐靜聽,不得隨意走動、左顧右盼、取飲茶水、脫
下鞋襪、恣意談笑或高聲朗誦,並應關閉個人通信器材。
7.上課時,不得閱讀其他課外書籍或有無關本課程相關之行為。
8.不得亂塗牆壁、黑板,亦不得隨地拋棄菸蒂、紙屑。
9.教室內不得抽菸、下棋、玩牌、飲酒及嚼食零食(含檳榔及口香
糖)。
10.向老師發問時,應先舉手,得到老師許可後再行起立,並報告學
號,然後發問,態度要誠懇禮節週到,不得傲慢或肆意批評,俟
老師答覆完畢時應道:「謝謝老師」後坐下。
11.發問範圍,應以當堂所授課目為主,倘因時間或其他因素無法立
即解答時,可於下次授課或書面答覆之。
12.聞老師呼叫姓名或學號應即起立,如係解答問題態度要溫和有禮
,聲音要清晰宏亮,言詞簡明扼要。
13.測驗或作業,嚴禁舞弊及抄襲,並按時繳卷,不得逾時。
14.未經老師宣布下課,不得先行收拾書籍、講義、筆記等學習物品
。下課或自習離開教室時,應先將書籍、文具、桌椅按規定放置
整齊,然後離開。
15.自習時如因事必須離開,須經隊職幹部允許。
16.自習時間(含晚自習)以溫習功課、作業、課業輔導及補課為主
。
17.因學習需要延長晚自習時間,則須向輔導員反映,由教育訓練中
心指定教室實施。
18.值日學員每一堂課應準備老師茶水、教具、擦拭黑板。下課後應
注意關燈、電扇、冷氣及門窗,並倒垃圾。每日實施教學器材移
交,倘有遺失或損壞,應即報告輔導員處理。
19.請愛惜使用教室各項教學器材,並指定專人保管及操作,使用時
發現器材異常,即向輔導員反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
,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20.全體學員,有維護教室一切公物及保持室內外整潔之責。
(八)寢室規則:
1.請愛惜使用寢室各項器具,使用時發現器具異常,即向輔導員反
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2.寢室內應保持靜肅整潔,內務整理由輔導員視狀況統一規定之。
3.有礙衛生及妨害安全物品,不得攜放室內。學員輪流每日打掃,
倒垃圾。
4.應按指定舖位就寢,不得擅自調換移動。
5.非就寢時間(午睡除外)或未經許可之病假,不得進入寢室睡覺
。病重者,應就指定位置休養。
6.就寢時間到應即熄燈就寢,不得談笑喧嘩或任意走動,干擾他人
安寧。
7.依作息時間盥洗完畢,注意個人衛生。
8.夜間內務應按規定放置定位,夜間起身動作要輕,以免妨礙他人
睡眠。
9.依作息時間起床,並按規定整理內務。
10.被褥應定期洗滌。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11.寢室內不得下棋、玩牌及飲酒。
12.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
(九)餐廳規則:
1.請愛惜使用餐廳各項器具,使用時發現器具異常,即向隊職官反
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2.餐廳內須保持清潔、靜肅。
3.用膳時間依序進入餐廳,並按分配位置就座。
4.進入餐廳後,應保持服裝整齊,非有命令,不得解扣或脫衣。假
日亦須服裝整齊,進入餐廳用餐。
5.以桌為單位,就座後自行裝飯及同時開動。
6.進餐時坐姿必須端正,不得恣意談笑或故意將餐具敲打聲響。
7.飯菜如有不適或餐具不潔及缺少時,應報告輔導員處理,不得逕
責食勤人員。
8.用餐完畢,碗筷應自行放置於規定位置後,始能離席。
9.除病假及差勤人員奉准得予單獨進餐外,其餘均應在餐廳用膳。
(十)圖書室規則:
1.圖書室應隨時保持靜肅整潔,嚴禁喧嘩嬉戲。
2.圖書室內不得抽菸、下棋、玩牌、飲酒及嚼食零食。
3.圖書室桌椅、書報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4.圖書借閱依管理辦法行之。
二、自治幹部
(一)自治幹部由輔導員遴選。
(二)自治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兼教授班長):
(1)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分配。
(2)核轉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督導教學器材操作及管理。
(4)督導教室秩序及教室值日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副學員長:
(1)承學員長之命、負責協助領導。
(2)學員長因故請假時,代理其職務。
(3)負責教學器材操作及管理。
(4)其他臨時交辦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三、一般規定
(一)專業訓練期間,均依作息時間表規定實施。
(二)非經准假,不得外出。放假時間,為星期五課程結束後至星期一上
午 7 時 30 分,如遇國定假日,為假日前課程結束後至假日結束
次日上午 7 時 30 分;散步假時間為每週星期三課程結束後至當
日晚間 23 時。收假時按時返回,不得藉故臨時請假,經常性之交
通因素應預為排除。
(三)出入大門,應出示學員識別證。非假日外出,須持有准假單,並接
受值日人員之管制、登記。
(四)請節約能源,愛惜公物,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五)教育訓練中心內嚴禁使用非公發電器用品。
(六)教育訓練中心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