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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39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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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
      1.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2.女性受訓學員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不
        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三)婚假:
      1.因結婚者,得請 7  日以內之假。
      2.假期未能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喪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者,得請 7  日以內之假。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得請 4  日以內之假。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姐妹死
        亡者得請 3  日以內之假。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
        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核給,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應提出
        適當證明。
(五)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
      之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權責長官
      核准者。
(六)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3  日。
(七)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
      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
      流產假 42 日;懷孕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21  日;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14 日。娩假及流產
      假應一次請畢。
(八)散步假:每週星期三課程結束後至當日晚間 23 時。



二、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事由請假缺
    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得檢具證明報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停止訓練,並准予免費重訓 1  次。



三、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由學員長轉呈輔導員逐級核
    准,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回銷假。



四、准假權責:
(一)公假: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心
      )專門委員以上長官核准。
(二)病假:
      1.半休、全休由教育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長官核准。
      2.轉診:正課時間由教育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長官核准;非正課
        時間(4 小時以內)由隊職官核准。
      3.住院:經醫生證明,由教育訓練中心協助辦理住院手續,隨即報
        備。
      4.半休、全休或轉診均須經醫生簽證,並完成請假手續。
(三)事假:隊職官 4  小時(限非正課時間,人數不得超過全隊學員生
      3 %);4 小時以上及正課時間,均需由教育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
      上長官核准。
(四)因公、事、病、喪、流產及陪產請假,須檢具有效證明據以辦理。
      但確因事故急迫,無法取得證明,可先行辦理請假;惟銷假時,應
      補繳有效證明,否則視同曠課論處。
(五)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
      請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
      內者,以曠課論。
(六)同一期間請假以 1  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特
      殊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應於 1  日前提出。



五、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請事假者,每小時扣 0.1  分。
(二)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扣分。
(三)喪假、公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公傷(病)假,免扣分。
(四)逾假或不假外出,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懲處。



六、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
    其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