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種類區分為加分、嘉獎、記功及記大功四種,其標準如下:
(一)加分
1.參加上級單位辦理之測驗或競賽,表現優異,成績 90 分以上者
,加 0.5 分。
2.受訓全期均未請假者(不含公假),加 0.3 分。
3.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加 0.3 分
。
4.愛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實者,加 0.2 分。
5.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加 0.1 分。
6.受訓期間上課均無遲到早退情事者,加 0.1 分。
7.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加 0.05 分。
8.演講、討論或心得報告發言內容充實見解正確者,加 0.2 分。
9.熱心團體活動而有貢獻者,加 0.2 分。
10.對觀念偏差同學能善加規勸,輔導有效或協助同學提升學習者,
加 0.2 分。
11.對規定或指示事項率先倡行具有良好示範者,加 0.2 分。
12.努力進修,自強不息,操課作業認真足為表率者,加 0.2 分。
13.對交辦事項不辭勞怨達成任務者,加 0.2 分。
14.愛護公物,力行節約有具體事實者,加 0.2 分。
(二)嘉獎
1.基本素質考核,經綜合評定為「優等」者。
2.參加其他機關比賽,成績優異或有愛民助民事蹟,有助於提昇單
位榮譽者。
3.投稿經刊登海巡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者。
4.訓練成績優異者。
5.操守優良有具體事蹟表現者。
6.發現危安情事主動反映或處理者。
7.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記功
1.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者。
2.對海巡工作具有貢獻,有具體事實者。
3.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者。
4.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者。
5.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記大功:
1.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者。
2.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者。
3.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單位名譽者。
4.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5.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懲處種類區分為扣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四種,其標準如下:
(一)扣分
1.逾時收假未滿 30 分鐘者,扣 0.5 至 1 分。
2.不服老師或輔導員糾正,情節輕微者,扣 0.5 至 1 分。
3.操課遲到、早退時間未滿 30 分鐘者,扣 0.5 至 1 分。
4.不服衛兵或值日官門禁管制,情節輕微者,扣 0.5 至 1 分。
5.未依規定參加班隊活動者(非正課時間),扣 0.4 分。
6.參加各機關舉辦之測驗或競賽,成績低劣者(不及格),扣 0.2
至 0.5 分。
7.私自影印分類保密書籍或限制閱讀資料者,扣 0.2 至 0.5 分
。
8.上課期間(含課外教學)未遵守課堂秩序者而影響他人學習情緒
者,扣 0.2 分。
9.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怠忽職守者,扣 0.2 至 0.5 分。
10.損毀(遺失)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者,扣 0.2 至 0.5 分(
當事者照價賠償)。
11.不能專心向學,且不知虛心接受勸導,情節輕微者,扣 0.5 分
。
12.不知愛惜公物,尚未至損壞程度者,扣 0.5 分。
13.未遵守教、寢室及餐廳等公共場所生活禮儀者,扣 0.5 分。
14.演講、討論、辯論及心得報告內容空洞,扣 0.5 分。
15.破壞環境整潔者,扣 0.5 分。
16.寢室內務凌亂不整者,扣 0.5 分。
17.未依生活規範,服裝儀容不整者,扣 0.5 分。
18.言行舉止散漫不檢,情節輕微者,扣 0.5 分。
19.不按規定配帶識別證者,扣 0.5 分。
20.未依規定停放車輛者,扣 0.5 分。
21.使用公共物品與設施,未歸回定位者,扣 0.5 分。
22.未依規定作息者,扣 0.5 分。
23.未遵守水電管制,浪費能源者,扣 0.5 分。
24.在非吸菸區抽煙者,扣 0.5 分。
25.進出大門服儀不整者,扣 0.5 分。
26.未依規定時間或場所實施會客者,扣 0.5 分。
27.未依用餐時間,擅至餐廳或廚房用膳者,扣 0.5 分。
28.上課期間(含課外教學)未遵守課堂秩序,情節輕微者,扣
0.5 分。
(二)申誡
1.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2.實施具危險性課程未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而造成危安情事,情節
輕微者。
3.不服隊職幹部管教(糾正),且態度傲慢,情節輕微者。
4.故意製造事端引發衝突,破壞班隊團結,情節輕微者。
5.遺失分類保密書籍或限制閱讀資料者。
6.未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不聽勸止者。
7.不遵守上課紀律或擾亂教室秩序,情節重大者。
8.不接受衛兵或值日官糾正或拒絕檢查所帶物品,情節重大者。
9.禮節不週或服儀不整齊屢犯者。
10.不遵守公共秩序屢犯者。
11.逾時返回單位,在 1 小時以內而未曠課者。
12.不按規定實施會客致發生不良後果,依情節輕重論處。
13.非正課時間不假外出 1 小時以內者。
14.未按規定閱讀先發資料及未完成宿題作業,影響教學屢犯者。
15.操課遲到、早退 30 分鐘以上初犯者。
16.無故損壞重要裝備、公物,情節輕微者,並照價賠償。
17.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怠忽職守屢犯者。
18.考試時未遵守試場紀律,不聽從監考人員指導者。
19.鬥毆情節輕微者。
20.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者。
21.違犯其他有關紀律規定,情節輕微者。
(三)記過
1.具有第二點(二)各項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申誡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2.發生風紀或意外事件,影響班隊榮譽者。
3.發生危安因素,影響單位或他人身體安全者。
4.操課遲到、早退 30 分鐘以上屢犯者。
5.逾時歸營或非正課時間不假外出 1 小時以上,未滿 12 小時者
。
6.操課對老師態度傲慢,情節重大者。
7.持槍走火未致人受傷者。
8.未經許可在單位內留宿親友者。(發生不良後果依情節輕重論處
)
9.報告不實、蒙騙長官,情節輕微者。
10.爭功諉過或匿名中傷者。
11.無故損壞武器及重要公物,情節重大者。(並應照價賠償)
12.不服幹部管教(糾正),態度傲慢影響部隊領導統御者。
13.藉轉(約)診請假,未前往診療者。
14.與隊職幹部(未遭脅迫)或同學間彼此有私人財務往來致生糾紛
者。
15.鬥毆情節重大者。
16.集體滋事者。
17.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四)記大過
1.具有第二點(三)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記過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以上者。
3.肆意攻訐長官或不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破壞團體榮譽,情節重大者
。
4.非正課時間不假外出 12 小時以上者。
5.擅自進入異性寢室,經查屬實者。
6.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7.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8.參加不正當之團體活動,經查屬實者。
9.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者。(並應照價賠償
)
10.考試舞弊者。
三、違反本規定者,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四、本規定有關獎懲之標準,得按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平時表現及人際關係。
(六)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七)行為後之態度。
累次違反相關規定應予懲處之行為,得加重其懲罰。
五、學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違反本規定後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且
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六、學員之獎懲均由隊職幹部建議,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
巡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心)主任核定後辦理。
七、學員之獎懲,其功過得相互抵銷,但不得塗銷紀錄。
八、學員受訓期間所受獎懲,由隊職幹部登記並加減操行總分如下:
(一)加分 1 次加 0.2 分,嘉獎 1 次加 1 分,記功 1 次加 3
分,記 1 大功加 9 分。
(二)減分 1 次扣 0.5 分,申誡 1 次扣 1 分,記過 1 次扣 3
分,記 1 大過扣 9 分。
九、學員獎懲之核定職權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由教育訓練中心召開評議會審議,簽
報海巡署核定。
(二)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獎懲,由教育訓練中心主任核定。
十、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由教育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長官訓勉;
其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教育訓練中心應予諮商輔導。
十一、學員受記大功之獎勵或記過以上之處分應通知其家長或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