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技成績占學業總成績 20% ,各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游泳(50%)。
(二)射擊(30%)。
(三)綜合逮捕術(20%)。
二、體技課程測驗於課終採實作方式實施,其成績考核標準如下:
(一)游泳:50 公尺,測驗時不限姿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
邊緣休息(停留),違反者以零分計算。男性於 2 分鐘、女性於
2.5 分鐘內游完者為合格,未游完者為不合格。其成績換算如下表
:
(圖表請參閱附件)
※(一)' 表示「分」;(二)" 表示「秒」。
(二)射擊:
1.手槍測驗項目及方式:
採立姿無依托射擊 15 公尺,區分「迷彩環形靶」及「持槍狀半
身人像靶」射擊兩種,每次各射擊 10 發。
2.手槍評分標準:
成績以迷彩環形靶射擊成績登載,持槍狀半身人像靶射擊成績僅
提供射手體驗參考,不列計分數,相關射擊計分方式如次:
A.迷彩環形靶:
射擊以命中環形靶目標區域計分,以 50 分(含)以上為合格
(命中黑心 10 分,向外依次為 9、8、7、6 分,中靶不中環
為 5 分,跳彈命中亦併入計分)射擊彈著點壓線時,取高分
計算,命中 10 發以上,以最高分之 10 發計算。
B.持槍狀半身人像靶:
射擊彈著點壓線時,以高分計算,射擊彈著點壓線時,取高分
計算,命中 10 發以上,以最高分之 10 發計算。
3.步槍測驗項目及方式:
175 公尺採臥姿無依托射擊-跪姿迷彩靶 1 次。
4.步槍評分標準:
依跪姿迷彩靶上命中發數計算成績,命中 1 發為 10 分、2 發
為 20 分、3 發為 30 分,依此類推 10 發為 100 分(命中
10 發以上以滿分計算)。
5.總成績計算方式:迷彩環形靶射擊及步槍射擊各占 50% 。
(三)綜合逮捕術:以 75 分為基準,依各評分項目標準加扣 2 分,其
評分項目如下:
1.擋位置是否正確、是否過高、是否過低。
2.攻擊手動作是否猛力。
3.攻擊動作是否有到正確位置。
4.是否有做到上步閃身。
5.制腕手部動作是否有抓到手腕關節。
6.拖拉動作是否到定位。
7.上銬手勢是否正確。
8.壓制腿是否有夾緊被擒者的頭部。
前項測驗時間與成績於測驗前(後)公布之,補測亦同;但得因天侯
、場地、實習或訓練等因素,調整測驗時間。
三、因傷、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得檢
具證明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申請核准後,於結訓前另行
安排補測,其成績以補測實得分數計算之。
前項人員於結訓前仍無法受測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游泳測驗不合格者,得於實務訓練結訓前實施補測 1 次,補測成績
不納入體技成績計算。如補測成績仍不合格者,報請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