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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36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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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受訓學員請假事宜,提升訓練成效,特依據 103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5
    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受訓學員在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喪假、娩假、流產假日數應
    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餘訓練
    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三、受訓學員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外,上課時段請假累計達 8  小時,或非上課時段請假累計達 24 小
    時,以 1  日計,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超過
    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者
    ,應予停止訓練。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請假紀錄於結訓後由法務部矯
    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函送服務機關。



四、學員在矯正署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 1  日夜間准予
    外出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 10 時前返矯正署,外住者至遲應於收
    假日凌晨 5  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矯正署。



五、請假應先辦理手續,連同證明文件,並經層報核准後始得離去。假期
    屆滿應向人力培育科銷假。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逾時返矯正
    署者,得檢具證明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事由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
    定議處。



六、在矯正署上課期間准假權責:
(一)請假未滿 6  小時者,由帶班教輔人員核准。
(二)請假在 6  小時以上 10 小時未滿,由人力培育科科長核准。
(三)請假 10 小時以上者,由綜合規劃組組長核准。



七、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矯正署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
    各種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八、學員於機關實習期間請假程序依各實習機關規定辦理;實習期滿後,
    實習機關應將請假紀錄函送矯正署。



九、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 0.1  分。
(二)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 3  小時扣減 0.1  分。
(三)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扣減 0.5
      分,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 3  小時扣減 0.1  分。逾
    假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扣減
    0.3 分。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