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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職前學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41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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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目的
    依公務人員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訂定,藉職前學習期間之
    實際業務參與,從學習中擷取經驗,達訓用合一之成效。



二、訓練時間
    自公務人員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占缺用人機關報到日起至訓
    練期滿日止(不含基礎訓練及專業學習時間)。



三、訓練單位
    由分配占缺用人機關政風機構及其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四、訓練內容
    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訂定執行計畫,指派輔導員(導師)輔導新
    進人員,及由新進人員就學習情形撰寫週記(附表 1)與填具受訓事
    項點檢總表(附表 2),函送法務部廉政署核備,以利掌握新進人員
    對基本政風業務的瞭解。



五、訓練方式
(一)各分配占缺學員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統籌訂定「職前學習執行計
      畫」,並報經法務部廉政署核定後實施;執行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
      事項:
      1.新進人員座談會,簡介機關業務組織特性、各單位之主要職掌與
        業務及主要法令規章。
      2.廉政業務政策說明。
      3.機關年度工作計畫。
      4.現階段執行重點。
      5.機關整體政風狀況瞭解,惟應注意風紀顧慮人員資料之保密。
(二)學員學習事務應包括「開決標、驗收、擬作、受理檢舉、專案清查
      、業務稽核、受理登錄」等內容,參加開決標監辦、驗收及受理陳
      情案件時,需有現職政風人員在場。學員於學習時,擬作防貪、肅
      貪及再防貪案例實務書類,各不得少於 2  件。
(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輔導員(導師),就訓練內
      容全程指導。
(四)輔導員應積極實施業務指導,隨時提供工作經驗並認真指導。受訓
      學員職前學習期間應在輔導員指導下處理實際業務及各項工作。
(五)受訓學員應就交付辦理案件(或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並經
      輔導員及單位主管評閱。
(六)訓練單位之輔導員及單位主管,對於受訓學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
      並應隨時考核學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情形。



六、訓練檢討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職前訓練期滿後應召開座談會,對各項業務項目
    即時進行檢討。



七、訓練紀律
(一)受訓學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法規規定。
(二)受訓學員應遵守訓練單位之規定。
(三)受訓學員應服從訓練單位各項業務輔導員之指導。



八、成績考核
    訓練單位主管及輔導員應就職前訓練成績考核表(附表 3)內之項目
    實施考核,於是項訓練結束 7  日內,函送法務部廉政署。



九、本實施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