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
項及飛航管制訓練手冊規定辦理。
二、訓練期程:
(一)飛航管制類科:一年。
(二)航務管理類科:九個月。
三、訓練班次與人數:
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依民用航空局民航
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訓所),訓練班次類別為:
(一)飛航管制班第六十一期:約三十人。
(二)航務管理班第六期:約六人。
四、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飛航管制類科:
1.基礎訓練
(1)一般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專業課程:灌輸航空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2.實務在職訓練(OJT) :於民用航空局所屬各飛航管制工作單位
學習飛航管制實際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期間區分為
:地面管制及機場管制訓練兩階段。
(二)航務管理類科:
1.基礎訓練:
(1)一般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專業課程:灌輸航空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
2.實務在職訓練(OJT) :於民用航空局所屬各航空站學習航務管
理作業專業技能;訓練期間區分為飛航安全作業、場站設施與地
面安全作業以及場務管理作業三部分。
五、訓練課程: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如各類科課程配當表。(如附件一)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三‧五小時,下午三‧五小時。
(二)實務在職訓練(OJT):
1.飛航管制類科:至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各航管工作單位實習
,並由航訓所聘請資深、優秀在訓教官指導督訓。
2.航務管理類科:分二組分別於台北及中正國際航空站學習航務管
理作業專業技能;訓練期間區分為飛航安全作業、場站設施與地
面安全作業以及場務管理作業三部分。並由航訓所聘請資深、優
秀在訓教官指導督訓。
六、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現職飛航管制人員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或現職航務管理人員應
本項考試航務管理科錄取者,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一個月內,
得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如
附件二),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
定後予以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一個月。
七、訓練經費:
(一)由航訓所年度訓練經費支應。
(二)受訓學員之薪給、生活津貼及福利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
站、飛航服務總台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理第十條規定辦
理。
八、教官選聘:
除航訓所專任教官外,並聘請各業務單位、航空公司學經驗豐富人員
及學者專家擔任。
九、生活輔導:
基礎訓練或實務在職訓練期間,由航訓所派員、各航空站或總台負責
輔導受訓學員生活、諮詢及考核事宜。
十、成績考核:
(一)飛航管制類科:
1.按民用航空局核頒之飛航管制訓練手冊規定辦理:
(1)基礎訓練:各項學科考試、實習(LAB) 成績須達七十分(含
)以上。
(2)實務在職訓練(OJT) :分地面管制及機場管制訓練兩階段執
行。地面管制訓練須達七十分(含)以上方得繼續接受機場管
制訓練。並於期限屆滿前,由民用航空局檢定小組:飛航管制
組、飛航標準組、航訓所教務或實習組及飛航服務總臺有關航
管檢定員執行航管檢定考試。(實際執行管制檢定工作至少二
小時。)檢定成績亦須達七十分(含)以上方為合格。
(3)訓練期間,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其中基
礎訓練之課堂、實習(LAB) 部分或實務在職訓練之地面管制
、機場管制階段,其各別請假時數亦不得超過各該部分或各該
階段訓練總時數之十分之一。
2.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其學科或術科成績未達成績標準
或檢定成績不合格者或請假時數逾前項之規定者,應予淘汰或退
訓,並報請保訓會註銷其訓練資格。(成績考核表詳如附件三)
。
3.品德考核及獎懲等另依航訓所學員(生)手冊規定辦理。
(二)航務管理類科:
1.基礎訓練及實務在職訓練(OJT) 各項學術科考試成績均須達六
十分(含)以上。
2.訓練期間,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
其中基礎訓練之課堂與實務在職訓練(OJT)
兩階段,其各別請假時數亦不得超過各該部分或各該階段訓練總時
數之十分之一。
3.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其學科或術科成績未達及六十分
者或請假時數逾前項之規定者,應予淘汰或退訓,並報請保訓會
註銷其訓練資格。(成績考核表詳如附件四)
4.品德考核及獎懲等另依航訓所學員(生)手冊規定辦理。
十一、請假規定: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航訓所相關學員(生)手冊規定
辦理。
十二、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有
關訓練之規定。
十三、本訓練計畫報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