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目的
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訂定,在實踐裏
體驗公務生活,以達訓用合一之功效。
二、訓練時間
由法務部廉政署另訂。
三、訓練單位
由法務部廉政署指定績效優良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據本要點規劃
實施。
四、訓練內容及方式
(一)參照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 33 期專業學習課程、時數配
當表,配合機關實際業務,擬訂「實地訓練執行計畫」,報法務部
廉政署核備後實施。
(二)訓練單位應依受訓學員之人數,指定專責人員擔任指導員,就訓練
內容全程指導。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應隨時與各訓練單位
聯繫,並得派員視導學員訓練情形。
(三)指導員實施業務指導時,應隨時提供工作經驗並認真指導。受訓學
員實地訓練期間應在指導員指導下處理實際業務及各項工作,不得
單獨處理。
(四)指導員應積極輔導受訓學員研閱相關案卷。輔導研閱之案卷,應包
含反貪、防貪、肅貪、再防貪及安全維護、機密維護等業務。
(五)受訓學員應就交付辦理案件(或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並經
指導員及單位主管評閱。
(六)訓練單位應安排受訓學員,現場見習採購監辦、工程抽(查)核、
業務稽核及機關維護等業務。
(七)訓練單位之指導員及單位主管,對於受訓學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
並應隨時考核學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情形。
五、訓練紀律
(一)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法規規定。
(二)遵守訓練單位之規定。
(三)服從訓練單位各項業務指導員之指導。
六、訓練經費
除學員交通費及膳食費由法務部廉政署支應外,訓練單位對於辦理訓
練所需經費,由各該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成績考核
訓練單位主管及指導員應就實地訓練成績考核表(附表)內之項目實
施考核,於是項訓練結束 7 日內,連同受訓學員擬作之書類,函送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計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