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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年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00533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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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
    七條第二項。



二、訓練類別:實務訓練。



三、訓練宗旨:
    激發學員愛國情操,增進經貿知能,強化外語能力,培育思慮均衡,
    具前瞻眼光,能瞭解我國整體建設發展之優秀外貿尖兵。



四、訓練對象:
    九十年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預計十八人。



五、訓練期間:
    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止,共計四個月。又符合
    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得少
    於二個月。分兩階段實施:(一)專業講習及(二)業務實習。



六、訓練地點:
(一)專業講習:本部經建班,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
      (含經建訪問)。
(二)業務實習:經濟部各涉外機關(單位),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
      五月一日止。



七、訓練課程:
(一)專業講習:包括經貿知識、我國當前經貿政策與法規、一般課程及
      綜合課程等四項,三十單元,計二一七小時,專業講習課程如附表
      。
(二)業務實習:分配經濟部各涉外機關(單位),由各機關(單位)指
      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指導國際貿易、投資、招商、貿易調查及國際
      合作等相關經貿業務。



八、縮短實務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一職組各職系之合格實授公務人員
    身分,且現任或曾任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
    相同或相近之合格實授實務工作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其實務訓練期間
    得予縮短為二個月。並應於分配報到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
    練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表一),由訓練機關函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另曾任職等為「先予試用」
    或「准予權理」者,與合格實授規定不符,不得據以辦理縮短實務訓
    練期間。



九、輔導服務:
    專業講習:輔導員由經濟部指派人事處專員層級以上人員二人充任。



十、訓練組織:
    經濟部人事處及國際貿易局各指派若干人組成「訓練工作小組」,辦
    理訓練相關業務,並由經濟部人事處處長擔任輔導長。



十一、訓練經費:
  (一)本訓練所需經費在經濟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二)受訓人員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奉原
        服務單位核准帶職帶薪者除外),並在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
        勻支。



十二、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與獎懲:
      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與獎懲,參照「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成績考核: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退訓及停訓: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經濟部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並註銷受訓資格:
  (一)專業講習期間除因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十六小
        時者。
  (二)業務實習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三)專業講習期間對講座或訓練機關(構)工作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或業務實習期間對機關(構)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破壞團體秩序,情節嚴重者。
  (五)其他不良言行,情節重大者。
  (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除依前項第六款予以註銷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
      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核准恢復訓練。經核准者,由經濟部依規定辦理。



十五、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註銷受
      訓資格。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一週內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二)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表三)函報國家文官培訓所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七、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得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八、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