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
貳、目的
培訓錄取人員熟練海上勤務技能,專精航海、輪機、通訊、環保、海
難救助、海洋科技、海事法令等知能,成為具備國際觀之海域執法人
員。括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其中教育訓練為十一個月,實務訓練為
一個月,兩者合計十二個月。但錄取人員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
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巡防總局)現職人員且具備警察官身分者,得
予免除教育訓練,惟仍須接受一個月之實務訓練。
參、訓練類別及期間:
包括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其中教育訓練為十一個月,實務訓練為一
個月,兩者合計十二個月。但錄取人員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
總局(以下簡稱海洋巡防總局)現職人員且具備警察官身分者,得予
免除教育訓練,惟仍須接受一個月之實務訓練。
肆、訓練方式:
一、教育訓練:
(一)訓練對象:
應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考試錄取,但非屬海洋巡防總局現職人員且具備警察官身分者
。
(二)訓練期間:
自九十年九月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止(含期中實習一個月)
,合計十一個月。
(三)訓練方式: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入適當班期實施。
(四)訓練地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其他適當地點。
(五)訓練課程:依「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四等
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考試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規定實施。(如附件
一)
(六)分配原則:教育訓練及格人員,依據海洋巡防總局缺額狀況,按成
績高低,公開填選志願,分配接受實務訓練一個月。
二、實務訓練:
(一)訓練對象:經教育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與免除教育訓練之考試錄取人
員。
(二)訓練期間:共一個月。現職警察、海岸巡防人員自九十年七月一日
起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其餘人員自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九
十一年九月二日止。
(三)訓練重點:以增進海域執法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為重點。
(四)占缺及訓練:受訓人員占用人機關職缺,並由各該單位辦理訓練事
宜,用人機關並應指定專人輔導。
伍、訓練經費(含津貼):
一、由海洋巡防總局編列預算支應。
二、錄取人員參加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時,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發給津貼(不含警勤加給),並依規定發給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參加健保與福利互助,及比照海洋巡防總局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正額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
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陸、訓練成績之計算
一、教育訓練期間學校測驗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得予補考,惟經補考仍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函送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
員會議核定為不及格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海洋巡防總局函送保訓會,經保
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不及格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四、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考核、請假等事項,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生活管理規定」、「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
訓練獎懲規定」、「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
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
成績考核規定」及「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
績考核規定」辦理。
柒、請領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教育訓練結業證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核發教育訓練成績及格
之警員班證書。
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訓練期滿,海洋巡防總局應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
期滿一星期內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連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及
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五OO元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地址:臺北縣三峽鎮三樹路二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
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海洋巡防總局函請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
一、教育訓練期間:
(一)除因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
九十六小時者,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公假不列入扣
除時數)。
(二)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三)對講座、輔導員或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體育及技能課程考核未達標準且補測不及格者,項目包括:游泳、
射擊,三個月為一階段測驗乙次,其標準依「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體能
階段測驗要點」規定實施。(如附件二)
(五)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相關規定而遭勒令退學者。
(六)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
(七)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實務訓練期間:
(一)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二)對用人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三、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服
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註銷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
止訓練:
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
申請核准恢復訓練。經核准者,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玖、本訓練計畫未盡事宜,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
定。
拾、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