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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各機關組織編制修正期間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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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穩定官制官規,今後各機關如確因業務需要,須修正組織編制者,其
期間應在一年以上,有關組織編制之修正案件,應本此原則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