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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請假注意事項(103.05.02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41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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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專業學習期間請假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



二、專業學習期間學員一律住宿,未經准假不得外出;正課時數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每日以 8  小時計。



三、請假類別及事由:
(一)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依法辦理之投
      票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核准者。
(二)產前假、陪產假、娩假及流產假:須提出醫療院所證明。
(三)喪假:限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祖
      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有死亡事實者。除
      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
      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四)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經提出醫療院所證明或經查明屬
      實者。
(五)女性學員於訓練期間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六)事假:因重大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四、請假時限:
(一)請假日數除公假外,各類假別合併計算。正課請假時數不得超過正
      課總時數 20% ;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合計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
      20%(職前學習期間每日以 8  小時計算,專業學習期間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二)正課時數所請之各類假別,累計 8  小時為 1  日,並由本班函送
      學員實務訓練機關(構)併入請假紀錄。



五、准假權責:
(一)請假在 72 小時以內者,由本班執行秘書核准。
(二)請假超過 72 小時未逾 120  小時者,由本班兼副主任核准。
(三)請假超過 120  小時者,由本班兼主任核准。



六、請假先填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陳送執行秘書或兼副主任,經核准後
    始得離班,假期屆滿應準時回班並親向該組輔導員銷假。



七、學員在例假日或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不能準時回班者,應
    先以電話向該組輔導員或輔導組報備,並檢具證明申請補(續)假,
    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



八、學員上課遲到或早退須補請假,其未補辦請假或請假未獲准者,均以
    曠課計。



九、學員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或擅行外宿者,依本班學員獎懲要
    點議處。



十、學員曠課每小時扣減訓育總分 1  分,請假依左列規定扣減訓育總分
    :
(一)事假:正課每小時扣 0.1  分,正課以外每小時扣 0.05 分。
(二)病假:正課每小時扣 0.05 分,正課以外每小時扣 0.01 分。
(三)公假、喪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及流產假等不扣分
      。



十一、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
      除其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