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對象及人數:
八十九年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延訓人
員。
二、訓練期間:
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止,為期二年
。
三、實施步驟(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學員在所接受法律課程、輔助課程及一般課程。自民國
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止(約六個月)之期
間內實施。
(二)第二階段:學員分配至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監、院、所、校、一
般行政機關學習審判、檢察實務及行政、矯正事務,自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止(約十六個半月)之期
間內實施。有關學習事務及時間分配,依照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
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之規定行之。
(三)第三階段:學員返所,進行法律實務課程及分科訓練。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止(約一個半月)之
期間內實施。
四、訓練課程:
訓練課程包括法律實務課程、法律理論課程、輔助課程、一般課程,
茲分述於后:
(一)法律實務課程:有關民、刑、檢三部門實務課程悉依法務部司法官
訓練所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以第一審之檢察、審
判及民刑事簡易案件之第二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括各項實務要領
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之撰寫
、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如裁判費之核算、羈押具保之決定、訊問
技巧及實習法庭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件為教材,依案件處理流
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審理及如何
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學員就理論與
實務得以融會貫通。
(二)法律理論課程:鑑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通過嚴格之
司法官特考,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民、刑事理論
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實務問題研究講授或與學員討論,並輔以
法學方法論、法律經濟學、法社會學、法律哲學等課程,俾增強學
員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
(三)輔助課程: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安排各專業法規之課程,以加強學員
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專業知識,如消費者保護法、公
平交易法、期貨法規等案例研究、鑑識常識、犯罪心理學、醫療糾
紛實務、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等,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
能涉及之法律專業知識。
(四)一般課程:本課程包括基本人權之保障、效率與管理、儀態與禮節
、溝通與表達之技巧、社經結構與經濟脈動、情緒管理與人際關係
、與國會議員對談、與媒體對談、關懷弱勢團體座談會、電腦實習
、音樂欣賞、體育康樂活動、歡迎酒會、懇親會、性向測驗等,並
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演講
時數,供彈性運用,以補課程之不足,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
參觀訪問,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
,俾符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五、實施方法:
(一)第一階段:
1.為配合民、刑、檢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
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民、刑、檢三部門各若
干位講座,每部門並互推一位為召集人,開訓前各部門先行規劃
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
且力求周延。各部門並有導師二至三人輔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
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
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擬作亦安排於「研習時間」實施。學員
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
,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再由講座講評指導,導師亦得
助講。
2.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開訓後,如發現有學員
就某理論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3.於開訓前一個半月左右,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並辦
理學員入所健康檢查,開訓後安排性向測驗、電影欣賞、導師時
間、體育康樂及戶外活動等課程,由訓導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
,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二)第二階段:選擇適合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
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數人兼任本所導師,輔導考
核學員學習事宜,並洽請學習法院、檢察署儘量協助學員解決住宿
問題,以提高學習效果。另規劃至監、院、所、校或行政機關學習
,以擴大學習領域。
(三)第三階段......安排裁判書類講評、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
刑、檢實務課程之講座或另聘請資深績優之法官、檢察官負責,以
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學員於結訓前幾日即先予分發,依其擔任法
官或檢察官之職務分成兩班,各施以數日之專業分科訓練,加強其
處理實務之能力,並作到職前之準備。導師並對學員於第二階段實
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