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91)公訓字第910221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



貳、目的
    培訓錄取人員熟練海上勤務技能,專精航海、輪機、通訊、環保、海
    難救助、海洋科技、海事法令等知能,成為具備國際觀之海域執法人
    員。



參、訓練類別及期間:
    包括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其中教育訓練為十個月,實務訓練為一個
    月,兩者合計十一個月。但錄取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
    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得予免除教育訓練,惟仍須接受一個月之實務訓練。



肆、訓練方式:
一、教育訓練:
(一)訓練對象:應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但未經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學
      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
(二)訓練期間:訓練十個月(含期中實習一個月),訓練期程由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另案通知。
(三)訓練方式: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入適當班期實施。
(四)訓練地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其他適當地點。
(五)訓練課程:依「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考試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規定實施。(如附件
      一)
(六)分配原則:教育訓練及格人員,依據海洋巡防總局缺額狀況,按成
      績高低,公開填選志願,分配接受實務訓練一個月。
二、實務訓練:
(一)訓練對象:九十年第二次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類科所有錄取人員
      。
(二)訓練期間:共一個月。
      1.現職警察、海岸巡防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學校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自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其餘人員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另行通知安排實務訓練。
      2.目前在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就讀並於九十一年六月
        三十日畢業者,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
      3.現職警察、海岸巡防人員,目前在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受訓者,由學校依據實際狀況安排實務訓練事宜。
(三)訓練重點:以增進海域執法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為重點。
(四)占缺及訓練:受訓人員占用人機關職缺,並由各該單位辦理訓練事
      宜,用人機關並應指定專人輔導。



伍、訓練經費(含津貼):
一、由海洋巡防總局編列預算支應。
二、錄取人員參加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時,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
    給標準發給津貼(不含警勤加給),並依規定發給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參加健保與福利互助,及比照海洋巡防總局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正額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
    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陸、訓練成績之計算
一、教育訓練期間學校測驗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得予補考,惟經補考仍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函送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
    員會議核定為不及格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海洋巡防總局函送保訓會,經保
    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不及格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四、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考核、請假等事項,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生活管理規定」、「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
    訓練獎懲規定」、「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
    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
    成績考核規定」及「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
    績考核規定」辦理。



柒、請領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教育訓練結業證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核發教育訓練成績及格
    之警員班證書。
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訓練期滿,海洋巡防總局應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
    期滿一星期內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連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及
    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五OO元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地址:臺北市光復南路一六七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核轉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海洋巡防總局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教育訓練期間:
(一)除因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
      九十六小時者,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公假不列入扣
      除時數)。
(二)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三)對講座、輔導員或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體育及技能課程考核未達標準且補測不及格者,項目包括:游泳、
      射擊,三個月為一階段測驗乙次,其標準依「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體能
      階段測驗要點」規定實施。(如附件二)
(五)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相關規定而遭勒令退學者。
(六)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
(七)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實務訓練期間:
(一)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二)對用人機關長官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三、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服
    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
    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經核准者,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玖、本訓練計畫未盡事宜,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
    定。



拾、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