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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92)保訓會公訓字第092000046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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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貳、目的:培訓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從事消
    防工作所需基本知能暨應具備之基本觀念與態度,並考核其品德操守
    。



參、訓練方式: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二種,除未經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
    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
    練合格者須接受教育訓練十七個月,實務訓練一個月外,其餘人員均
    須接受一個月之實務訓練。
一、教育訓練部分:
(一)訓練對象: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四等考試錄
      取,但未經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二)訓練期間:訓練十七個月(含期中實習三個月),訓練期程由訓練
      機關(構)學校另案通知。
(三)訓練單位:由內政部委請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四)訓練重點:
      1.建立初任消防人員應具備之依法行政、嚴正執法、目標管理、危
        機管理、成長管理、服務導向等基本觀念與知能。
      2.培養廉潔之品德操守、熱誠親切之服務態度、重視人權法治、強
        化執法紀律。
      3.善用現代科技、運用科學方法、遵循作業程序、提升專業知能與
        效率。
      有關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配當,應於開訓四週前陳報內政部(消防
      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備。
(五)訓練經費(含津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經費由內政部委請
      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六)實施規定:
      1.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十日內,將應訓練人員
        之報到情形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彙整轉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
        簡稱培訓所)核備。
      2.受訓人員在校期間之生活管理、考核、請假等事項,依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生活管理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辦理。
(七)體格檢查: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構)學校得視個案情況,
      令受訓人員至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陳報內政
      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八)分配原則:教育訓練合格人員,分別依據消防機關缺額狀況,按成
      績高低,公開填選志願,分配實務訓練一個月。分配作業如左:
      1.受訓人員依訓練總成績名次先後,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親
        自選填志願。
      2.訓練總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選填志願;操行成績再
        相同時,以警技成績高者優先。
      3.受訓人員經選填志願後不得擅自互調或變更。
(九)受訓津貼:四等考試錄取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不含警勤加給),得補助辦理健保,並供給膳宿、服裝及訓
      練機構印行之教材。
二、實務訓練:
(一)訓練對象: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所
      有錄取人員。
(二)訓練期間:現職消防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
      五月十五日止,計一個月。其餘人員由內政部消防署另行通知安排
      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以增進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四)占缺及訓練:受訓人員占用人機關職缺,並由各該單位辦理訓練事
      宜,用人機關並應指定專人輔導。
(五)訓練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支應。
(六)受訓津貼:
      1.教育訓練期滿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一個月期間,其四等考試錄取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補助辦理健
        保。
      2.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者,原支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仍准支原俸級及加給。
(七)其他規定:
      1.具警察學歷但不具警職者及教育訓練合格人員,分發實務訓練期
        間得比照現職人員辦理。
      2.現職消防人員目前在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訓者,
        由學校依據實際狀況安排實務訓練事宜。



肆、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訓練合格,由內政部委請訓練機關(構)學校核發結
    業證書。
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各訓練單位應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一星期內
    ,造具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一格式)、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清冊(如附表二格式)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及每名證書費新臺
    幣五00元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臺北市光復
    南路一六七號),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伍、其他規定:
一、成績計算:
(一)教育訓練部分: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警技、軍訓、操行、
      實習成績,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
      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成績
      計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
      規定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辦理。
(二)實務訓練部分:成績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考核項
      目及所佔百分比如下:
      1.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貞、思維、胸襟、見解等。佔百分
          之十。
     (2)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佔百分之
          十。
     (3)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等。
          佔百分之十。
     (4)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佔百分
          之十。
      2.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二十。
     (2)工作績效:佔百分之四十。
二、不及格者之處理:
(一)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由內政部(消防署)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
      ,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
      格。
三、受訓資格之保留: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
四、廢止受訓資格: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應體格檢查,經檢查
      不合格者。
(二)錄取人員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者。
(三)教育訓練期間:
      1.喪假、公(差)假、婚假或陪產假外,每學期請事、病假時數(
        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二五二小時者,或請假缺課時數超
        過八十四小時者。
      2.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3.對講座、輔導員或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4.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5.實習、操行或警技成績不及格者。
(四)實務訓練期間:
      1.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2.對用人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3.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五、停止訓練:受訓人員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
    役或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
    ,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經核准者,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六、請假規則:
(一)教育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
      訓練請假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公假、事假及病假日數,三、四等考試不得超過一.五日,超過
      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
      假繼續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陸、附則: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