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
二、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本訓練以培養初任專利商標審查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四、訓練對象: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五、訓練時間:
自報到日起四個月。又符合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者,得縮短實務訓練期
間。
六、訓練機關:
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為智慧局)負責辦理。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縮短實務訓練:
(一)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及程序: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
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
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
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一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之程序: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二),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
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1.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一個月:受訓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
、程度相當之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一個月。
2.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二個月:受訓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
、程度相當之實際經驗四個月以上未滿三年者,得縮短其實務訓
練至二個月。並均應於分配報到後,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縮短實務
訓練(申請書如附件三),函送保訓會核定。
八、調訓程序:
(一)錄取人員由智慧局通知限期報到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二)受訓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報
到接受實務訓練,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或
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智慧局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一星期內,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四)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training@mail.cspt
c.gov.tw)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
九、訓練課程:
(一)由智慧局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長官或專人輔導
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另得
視實際業務需要,舉辦專業訓練課程。
(二)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智慧局指派前往參加受訓外,不得經
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十、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智慧局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列支。
十一、訓練相關津貼及其他權益:
(一)受訓人員由智慧局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
比照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2.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訓練者,其權益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
級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
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實務訓練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
休假;又其如具占缺訓練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經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銓敘審定合格者,則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
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請假規定:
(一)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二)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
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
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
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
受訓資格。
十三、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
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四、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訓練成績考核及獎懲標準
等規定,另依保訓會之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如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函
送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其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實務訓練期滿,用人機關應於訓練期滿一星期內依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表(附件五)評定成績後留存,並填報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
送培訓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四)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日起算
滿訓練期間。
十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即依據「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
,至國家文官培訓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ncsi.gov.
tw)下載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試
及格證書清冊,並製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伍佰元(請使用郵
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函送國家文
官培訓所(台北市光復南路一六七號)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
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
以分發任用。
(二)本訓練受訓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
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十七、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