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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92)公訓字第910767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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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訓練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宗旨
一、培育政風工作幹部「精研專業知識」、「熟練工作技能」、「豐富法
    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鍛鍊強健體魄」。
二、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訓練具有「忠誠」、「正義」
    、「良知」、「責任」、「榮譽」高尚氣質的政風人員。
三、確立事業職志,鼓舞工作意向,人人「以防制貪瀆不法,澄清吏治,
    端正機關政風為己任」、「以樹立廉能政治,促進團結,維護機關安
    全為目標」。



參、訓練對象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及八十九年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類科經核准補訓人員劉銘川乙員。



肆、訓練人數
    本期預定訓練人數三十二名。



伍、訓練時間
    實務訓練包含「實務學習」及「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全期訓練時
    間合計為二十二週,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實有訓練日數一0三日
    ,訓練總時數計一0二二小時(訓練時數基準表詳如附件一)。
一、實務學習: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
二、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自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止。



陸、報到規定
    受訓人員應於指定日期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及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報
    到接受訓練。其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或自願放棄受訓者,廢止受訓資格。



柒、訓練內容
一、實務學習:
    以實務工作、業務學習、印證理論並擷取經驗及體驗公務生活,作綜
    合訓練。
二、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以法律、紀律、學術、專業、體能及應用技能等為訓練內容。



捌、訓練方式
    本「理論與實務兼顧」、「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列訓練方
    式:
一、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班課堂教學。
二、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處置狀況。
三、專題討論:按訓練內容之單元課目,擬訂題綱,實施專題研討。
四、實務學習:受訓人員分別由所在各職缺機關之政風機構規劃實施。



玖、訓練輔導
一、實施教學編組:
    受訓人員編成若干小組,實施課業研究及專題討論或有關活動時,各
    小組分組進行,有效推動教學。
二、建立輔導制度:
    遴選工作經驗豐富、品德良好、具有領導能力、服務熱忱及發展潛力
    之現職政風人員若干名擔任小組輔導員,並參與全程訓練,以「輔助
    、示範、溝通、服務、考核」等方式,做好教學輔導、生活輔導、人
    才考核工作。
三、自治幹部管理:
    受訓人員採自治幹部制,生活管理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生活
    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拾、訓練經費
一、實務學習期間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所分配之各占缺實務訓練機關編
    列預算支應;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
二、受訓人員受訓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福利互助,及比照用
    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
    俸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
      ,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
      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
      職等標準支給。



拾壹、訓練課程
  一、專業講習: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第十一期學員實務訓練專業
      講習暨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件二)辦理。
  二、實地訓練: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第十一期學員實地訓練實施要
      點辦理(如附件三)。



拾貳、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訓育暨學科成績考核及獎懲,依法
      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訂定之規章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法務部函送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
      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三、實地訓練成績由指定辦理之機關考核,並依規定將受訓人員成績函
      送法務部。
  四、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發給結業證書。



拾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類科考試錄取人員曾參加法務部所
      辦理之公務人員政風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含實務學習、專
      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法務部不再集中調受專
      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但上開人員仍應於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實施實
      務訓練,其訓練期間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至同年六月二十六日
      止。各該實務訓機關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一週內,將實務訓練成
      績函報法務部審核並函轉國家文官培訓所核定,成績及格者,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



拾肆、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政風類科屬同
      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
      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務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其實務訓練期間
      得予縮短至二個月。並於分配機關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並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核定。



拾伍、依據保訓會九十年十月九日公訓字第00五五七六號函,本項訓練
      已併入基礎訓練相關課程實施。



拾陸、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六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拾柒、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拾捌、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