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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0181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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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操行考核之內容及操行成績計算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以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公布之獎懲及平時考
      核言行加減分及差假紀錄計算,占操行成績 60% ,其計算方式為
      :
      1.受訓人員於每學期開始時一律給予基本分 80 分。
      2.獎懲及加減分紀錄每階段結算 1  次。
      3.功過及加減分得相互抵消。
(二)綜合考核,由警大研究生中隊隊職官於每階段末評定受訓人員分數
      ,邀請輔導老師與會提供意見,占操行成績 40% ,其評分標準為
      :
      1.觀念:考查對憲法及立國精神之認知,以及對國家與安內工作之
        信心,占 25% 。
      2.品德:考查待人接物處事之素養及其性格與節操,占 25% 。
      3.器識:考查其抱負、見解、膽識、魄力與度量,占 25% 。
      4.能力:考查其領導與辦事能力,占 25% 。
    前項第 1  款分數之計算,依受訓人員獎懲規定暨言行考核加減分標
    準辦理。



三、受訓人員操行成績分下列五等評分,60  分以上為及格。
(一)優等:90  分以上至 95 分者。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五)丁等:未滿 60 分者。



四、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五、受訓人員操行成績應由警大研究生中隊隊職官開會評定後,列冊層報
    校長核定。



六、受訓人員操行考查,應照規定之操行考核表(附件)填報。



七、操行成績不合格者將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