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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0181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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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訂定本規定。



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經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醫務室證明或經公、私立
      醫院證明者。
(三)婚假:學員確因結婚,並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 7  日。
(四)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得提出證明,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
      ,給陪產假 3  日,例假日順延之。
(五)喪假:
      1.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7  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4  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者,給喪假 3  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
        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公(差)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
      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三、學員每階段請事假不得超過 7  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或上課時段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18%;曠課累計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2%;如因公假、喪假或分娩、流
    產、重大傷病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經檢具證明並經核准者,
    准予停止訓練。



四、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呈區隊長逐級核准,經核准
    後持請假單(副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校。



五、准假權責:
(一)1 日以內之假由區隊長核准。
(二)1 日以上 3  日以內之假由中隊長核准。
(三)3 日以上之假由總隊長核准。
(四)批准在案之假,得賦予區隊長決行。
    同一期間請假應一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特殊情
    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 1  日前提出。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
    以曠課論。



七、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請事假者,每小時扣 0.1  分。
(二)病假不予扣分。
(三)喪假、公(差)假、婚假、陪產假、特別假、因公傷(病)假,免
      扣分。
(四)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或未
      假外出期間以事假登記。



八、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特別假。



九、在期中、期末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報請核准,並應以請
    假單一聯送警大教務處辦理補考事宜。



十、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