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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輔導注意事項(102.11.25 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1628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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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第 1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輔導
    要點)第 11 點規定訂定之。



二、訓練目的:
(一)啟發學習潛能,提昇教學功效。
(二)激勵責任榮譽,增進品德修養。
(三)發揚自覺自治,培養團隊精神。
(四)服務溝通照顧,考核拔擢人才。



三、輔導重點及實施原則
(一)充實工作所需知能:輔導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訓練內容,教導處理
      政風工作相關知能,力求理論與實務結合,精進處理業務之能力。
(二)砥礪品德操守: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個
      人相關操守問題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工作觀念與
      價值觀,並強化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
(三)建立工作態度:輔導員應指導受訓人員處理公務之技巧與態度,並
      輔導使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及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
(四)培養生活素養:採合理、開明、嚴格的生活管理,實施學員自治,
      培養自動自發精神,養成良好生活習性,砥礪慎獨工夫,促進整體
      進步。
(五)輔導員應充分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並提供
      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以使受訓人員順利完成訓練。



四、輔導方式:
(一)專業課程輔導:輔導員對於受訓人員學習專業課程應予以適當輔導
      ,並針對受訓人員專業之需求,以研讀、討論、習作及推演等方式
      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二)生活輔導:輔導受訓人員受訓期間生活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三)工作觀摩:依訓練計畫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五、成績考核紀錄:輔導員應填寫受訓人員訓育成績考核表(如附表)送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考評會評核。



六、專業學習期間自開訓後,安排每週 1  次夜間外出活動時間,由受訓
    學員自行訂定自律規約,送訓練班核定後實施。如有違反「法務部廉
    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獎懲要點」及自律規約情形,除依
    前述獎懲要點予以懲處外,並視情節輕重暫停外出。



七、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政風或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專業學習,但仍應依本實務訓練計
    畫所定期程,於分配之用人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相關輔導事項
    依輔導要點辦理。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