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輔導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73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輔導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



三、本訓練之輔導目的如下:
(一)引導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參與訓練課程及活動,充實初任基層
      消防人員應有知能。
(二)輔導學員發揮自動自治之精神,參與班級事務,培養服務熱忱,激
      發學員之團隊精神、榮譽心、責任感與使命感。



四、本訓練之輔導人員由訓練中心派員擔任,並得視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五、輔導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引導學員培養基層消防人員應具備之守法、廉正、忠
        誠、責任感、榮譽心、同理心及團隊精神等特質。
      2.才能方面:協助學員學習基層消防人員應具備之表達、反應、創
        意、判斷、思維、見解及溝通等能力。
      3.生活表現方面:協助學員養成主動自律、服儀整潔、談吐有禮、
        合群及關懷待人等習慣。
(二)督促學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並遵守上課秩序。
(三)觀察學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及提供
      必要之協助;如學員發生偏差行為,應予指導糾正。



六、學員如發生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
    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即時做成紀錄並於事發或知悉當日即時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
      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內政部消防
      署。
(二)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於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表),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報保訓會。
(三)如有必要,應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
      為。



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跨考與警
    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
    察、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曾任消防人員離職逾
    三年復考取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輔導,準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