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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73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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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
    操行成績考核採階段制,考核項目分為品德、才能、生活表現,操行
    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一)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二)才能:學習嫻熟消防戰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消防才
      能。
(三)生活表現: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
      習性。



三、操行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操行基本分為八十分,按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
      2.記功一次加一‧五分。
      3.嘉獎一次加0‧五分
      4.記大過一次減四‧五分。
      5.記過一次減一‧五分。
      6.申誡一次減0‧五分。
(二)請假紀錄: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八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考核紀錄: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之附表「平日考核加減分表」之標
      準加減分。
(四)考核會議加減分紀錄:
      由訓練中心隊長於階段結束前召集各級幹部召開考核會議,審查學
      員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並得加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一‧五分
      為限。



五、考核權責:
(一)訓練中心:負責成績之審查及評定。
(二)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負責考核工作之監督與成績之審查、評定及
      召開考評會之幕僚作業事宜。
(三)隊長:綜理學員考核事宜。
(四)訓導:負責學員考核資料之綜合審查及重點考核。
(五)區隊長:負責該區隊學員考核工作及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六)訓練單位教職人員或隊職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
      必要指導外,並隨時通知該管隊職人員處理。



六、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由區隊長於階段結束前登載完成,並逐級
    陳核。各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第四點第四款考核會議應於階段結束十五日前召開,評定操行成績。
    考核會議後三日內,將會議紀錄陳報訓練中心核定。



八、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經所屬隊部考核會議初評為及格者,由所屬隊部送訓練中
      心評定,訓練中心如對初評結果有意見時,應召開考評會審議,審
      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訓練中心主任
      評定。訓練中心主任如對考評會之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評
      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操行成績經所屬隊部考核會議初評為不及格者,由所屬隊部簽報訓
      練中心召開考評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
      成紀錄,再送訓練中心主任評定。訓練中心主任如對考評會之審議
      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評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
      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考評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五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
      準備陳述意見。
(四)考評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訓練中
      心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訓練中心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訓練中心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學員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



九、學員重大獎懲(記功以上獎勵或記過以上懲處)案件或各隊所送考核
    資料認有審議必要時,由學生隊部擬具提報表後,提請訓練中心召開
    考評會審議。



十、輔導事項:
(一)學員受申誡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隊職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
      會談。
(二)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由隊長偕同隊職
      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學員表
      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
      止受訓資格。
(三)操行成績未滿七十分者,由隊長偕同隊職人員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四)上開告誡、輔導、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別會
      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十一、教育訓練任一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為操行成績不及格,由內政
      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跨考與
      警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
      與警察、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曾任消防人
      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準用本
      規定。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