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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73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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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體技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
    績百分之五十,考核實施科目如下:
(一)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
(二)繩結基礎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級救護技術
      員課程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
      練、化學災害實務訓練、水上救生訓練、急流救生基礎訓練、救助
      訓練等九項科目。



三、體技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體
    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體技成績不及格
    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以外之其他體技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考核方
    式如下:
(一)繩結基礎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化學災害實務訓練:由教師(官)
      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行期末考試,占該科成績百
      分之一百。
(二)水上救生訓練、救助訓練:
      1.平時考試: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受訓人員(以
        下稱學員)課堂表現予以評分,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百分之十。
      2.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
        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九十。
(三)急流救生基礎訓練:
      1.平時考試: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
        予以評分,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2.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
        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百分之八十。
(四)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期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
      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練:
      1.平時考試: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
        予以評分,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2.期中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
        百分之三十。
      3.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階段訓練結束前舉
        行,本項成績占該科成績百分之四十。
(五)體技各科目測驗標準依內政部消防署核定評核方式評分。
(六)體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學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
      分總合除以體技總學分數,為體技總成績。



五、消防體適能訓練(含測驗三千公尺徒手跑走及引體向上【屈臂懸垂】
    二項,各占百分之五十),每階段期末驗收標準如下:
(一)三千公尺徒手跑走:
      1.第一階段:三千公尺徒手跑走,男性:十五分鐘以內及格、女性
        :十七分鐘以內及格。
      2.第二階段:三千公尺徒手跑走,男性:十四分鐘三十秒以內及格
        、女性:十六分鐘三十秒以內及格。
      3.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五秒,測驗成績加一分計算,最高一百分
        ;每增加五秒,測驗成績減一分,未滿五秒,按比例核算。
(二)引體向上(女性得選擇屈臂懸垂測驗):
      1.第一階段:男性引體向上三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二次或屈臂懸
        垂二十秒及格。
      2.第二階段:男性引體向上六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四次或屈臂懸
        垂四十秒及格。
      3.成績計算:如附表。
      4.測驗方式:著輕便服裝、雙手平行握於橫桿,引體向上下巴超過
        橫桿算一次,計算一百八十秒所得次數,測驗期間身體任一處著
        地(或有其他違反上述動作行為)即為測驗終止。(屈臂懸垂測
        驗,受測人使用輔助桌椅,雙手反手平行握於橫桿且下巴全部超
        過橫桿,俟輔助桌椅移開即開始計時,計算受測人維持上述動作
        之秒數。)
(三)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分二階段進行測驗,任一階段之測驗成績經
      補考後,仍未達該階段驗收標準者,為體技不及格。



六、體技各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一次(違反本規定第七點及第八點
    除外),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補考公平,經簽奉內
    政部消防署核定,不在此限,惟補考後該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六十分
    仍以六十分計。補考時間分訂如下:
(一)消防體適能測驗(三千公尺跑走及引體向上):於各階段結束前依
      學生隊部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階段補考成
      績以零分計。
(二)繩結基礎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消防車輛器材介紹、初級救護技術
      員課程及實務運用、中級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火災模擬訓
      練、化學災害實務訓練、水上救生訓練、急流救生基礎訓練、救助
      訓練等九項體技科目:依各科目排定之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規
      定時間受測者,該項測驗科目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三)體技任一科目經補考後成績不及格者,為體技不及格。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內政部消防署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八、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九、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中、期末考試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
    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
    事,致無法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
    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跨考與警
    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
    察、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曾任消防人員離職逾
    三年復考取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準用本規定。



十一、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