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97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為期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法制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
    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法制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
      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法務部衡
      酌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辦理。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機關從事法制及訴願工作人員及國防
      部法律事務司人員。
二、訓練人數:預定 61 人(含國防部 5  人)。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法務部辦
    理。



肆、訓練地點
    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辦理,地址:臺北市大
    安區辛亥路 3  段 81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法制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
    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擬自 112  年 4
    月 10 日起至同年 5  月 5  日止辦理,為期 4  週。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受訓人員依需求申請住宿。另得應
    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司法官學院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並副知行政院法規
    會、法務部及保訓會,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綜合座談:由司法官學院院長主持,邀請保訓會、行政院法規會共同
    派員參加結訓座談,俾瞭解受訓人員需求及課程內容檢討。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集中實務受訓名冊由保訓會提供;其餘人
    員依機關轄屬,分由行政院法規會及保訓會提供。
二、受訓人員收到司法官學院調訓通知後,除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
    重大事由,經司法官學院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日期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如期報到。



拾、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訓練
    成績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二、學科總平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格。學科測驗如有缺考者,
    不另補考,該科以 0  分計算。
三、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基準分數為 80 分,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格。
四、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品德
    學識成績定其名次;如訓練總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並排決定之。
五、訓練總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未達 60 分
    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拾壹、退訓
    一、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核不及格者。
    二、受訓期間未參加考試或請假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一者,立即退訓
        。
    三、依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
        積達一大過者,廢止受訓資格。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拾貳、附則
    一、受訓人員研習期間,準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之相關規定。
    二、受訓人員研習期間出入司法官學院,應遵守司法官學院相關住宿
        及出入安全管理規定。
    三、本計畫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副知行政院法規會,並
        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