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僑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69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為期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僑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僑務專業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僑務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僑務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僑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僑委會)辦理。



肆、訓練地點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15  至
    17  樓(僑委會會址)。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僑務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
    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午餐。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
    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僑委會作
    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僑委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僑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