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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76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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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
    績警技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科目: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
    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科目之成績
    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
    以該階段教授警技總時數,為階段警技成績。



五、各階段各科目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學習精神:占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測驗:占百分之三十。



六、各階段各科目實施內容及測驗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柔道:
     (1)立姿摔法、立姿摔法之攻防與連絡技術。
     (2)地面制敵法之攻防與變化。
     (3)立姿摔法與地面制敵法之連絡。
     (4)自由對摔、反擊技術。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綜合逮捕術:
     (1)擒拿法、接手法及警棍術。
     (2)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十公尺,子彈數十
          發,限時二十五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十公尺,子彈數
          十發,限時二十五秒(含拔槍上膛)。
     (3)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跪姿轉換):射擊距離十公尺,
          子彈數十發(二彈匣各五發),方式一:限於六十秒鐘內完成
          (五公尺折返跑八十公尺後,立跪姿換彈匣轉換射擊);方式
          二:限於五十秒鐘完成(二十公尺跑步後,裝填十發子彈,立
          跪姿換彈匣轉換射擊)。
     (4)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及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跪姿轉換,
          由授課教官擇一方式測驗)。
(二)第二階段
      1.柔道:
     (1)立姿與地面制敵法之綜合練習。
     (2)應用技術、實戰訓練。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綜合逮捕術:
     (1)實戰攻防訓練。
     (2)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實戰應用射擊,槍枝故障排除訓練、單雙手(左右手)互換及
          姿勢變換射擊、射擊後換彈匣續射擊、射手移動及地形地物運
          用射擊、顯隱射擊、快速反應射擊等課程。
     (2)警察執勤技能彩彈實戰射擊訓練、警用情境電腦模擬射擊訓練
          。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七、辦理各項警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八、各警技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六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
    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
    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