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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00795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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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
    成績,特訂定本規定。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教育訓練
    各考核項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
    不及格;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
    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命題數依各科目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二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三小時以上七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單選測驗題三至七
          題。
     (3)授課八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三題及單選
          測驗題八題。
     (4)授課十一小時以上十四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四題及
          單選測驗題十一題。
     (5)授課十五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五題及單選測驗題十
          五題。
      2.各科目測驗以四至六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單選測驗題
        ;並於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學科成績
        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不及格
        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
        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二)體技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之測驗單元總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
      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測驗單元總時數,為階段學科
      成績。
(二)體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
      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績
      。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按第三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總成
      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任一項目經評定不及格者,依規定由中
    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
    學員仍留警大訓練。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
    人員,前述機關(構)學校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操行成績不及格
    者,得於該階段操行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教師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
    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於該
    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方
    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成
    績以零分計算。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紀錄保存五年。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之測驗,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喪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不
      列入前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