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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025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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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輔導事宜,強化輔導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教育訓練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並由海委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執行。



三、本訓練輔導目的如下:
(一)激發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之團隊精神、榮譽心、責任感與使命
      感。
(二)輔導學員發揮自動自治精神,展現服務熱忱。
(三)引導學員參與研習,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有知能。



四、本訓練每班應置輔導員一人、助理輔導員一至二人,擔任學員輔導工
    作。
    前項輔導員及助理輔導員,分別由教務科協調教官科適階教官、學員
    隊隊職官擔任之。



五、輔導員及助理輔導員採責任制全程輔導管理(自開班日起至結訓日止
    ),倘因故無法遂行,必須簽奉權責長官核准,以利代理人協助執行
    。



六、輔導工作重點如下: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引導學員培養廉正、忠誠、責任感、榮譽心及團隊精
        神等特質。
      2.才能方面:協助學員學習表達、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
        及溝通等能力。
      3.生活表現方面:協助學員養成生活規律、服儀整潔、談吐有禮、
        合群及關懷待人等習性。
(二)訓練課程輔導:
      1.課程學習方面:督促學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按時繳交各種作業
        ,並維持課堂秩序。
      2.輔導紀錄方面:觀察記錄學員課堂表現,並得協助授課講座辦理
        學員之考評事宜。
(三)身心適應輔導:觀察學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適時
      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如學員發生偏差行為,應予協助導正之。



七、輔導要領如下:
(一)加強學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遵守規定,並以「服務代替領導」
      之原則,深入接觸學員,正確處理問題。
(二)即時處理學員生活設施之維護與各項意見反映。
(三)堅守工作崗位,注意平日言行,持續加強本身之學識。
(四)本公正、細心觀察,對學員平日之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作客觀之
      記錄,並由輔導員予以考核。
(五)對人、事、時、地、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俾作研判分析之依據
      。



八、輔導人員應輔導學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
    懲。



九、學員如發生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
    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即時做成紀錄並於事發或知悉當日即時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
      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海委會(海
      巡署)。
(二)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於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表),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報保訓會。
(三)如有必要,應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
      為。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輔導,準用本要點:
(一)三等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
        角)滿三學期、射擊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以前
        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無
        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
        系(類科)跨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者)。
      2.警專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關之考試類
        別者(如:與警察、消防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水上警察人
        員類別者)。
(二)四等考試:跨考與警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
      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
      科)跨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或
      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



十一、本要點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