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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00608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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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
    體能訓練成績考核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
    六十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由內政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體技及體能訓練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其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
    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縮短專業訓練:
      1.綜合逮捕術:占百分之五十。
      2.射擊:占百分之五十。
(二)二、三、四等:
      1.綜合逮捕術:占百分之二十五。
      2.射擊:占百分之二十五。
      3.三千公尺跑步:占百分之二十五。
      4.四乘二十五公尺折返跑: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各測驗項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
      1.學習精神(含出席狀況及上課態度):占百分之三十。
      2.測驗: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占百
        分之七十。
(二)射擊:近迫射擊(持槍靶)射擊距離十五公尺,子彈數十發,限時
      三十秒,占百分之百。
(三)三千公尺跑步:參照三千公尺跑步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如附表一
      )。
(四)四乘二十五公尺折返跑:參照四乘二十五公尺折返跑測驗成績配分
      標準表(如附表二)。

五、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擇日辦理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成績及
    格者,以六十分計算。

六、因傷、病致無法參加指定日期之體技及體能測驗者,需於測驗前出具
    公立醫院相關證明文件另行安排測驗,並應於結訓前完成改期測驗,
    改期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得辦理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成績
    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

七、各體技及體能測驗項目及成績考核方式,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
    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三點及第四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奉內政部移民署署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
    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
    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八、本規定由內政部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