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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發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編字第1110000723號函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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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發行《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電子報(以下
    簡稱本報),以強化文官制度政策之論述與對話,建立公共人力資源
    觀念交流平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報以每月發行一期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

三、本報置發行人一名,由本院秘書長兼任,對外代表本報,並綜理相關
    業務及召開會議。

四、本報設編輯委員會,由編輯委員若干名組成,於本院及所屬高階主管
    人員暨學術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中遴選,經發行人提請本院院長聘(
    派)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報發展方向與策略。
(二)設定各期主題內容及主編人選。

五、當期主編負責該期主題會議召集、稿件邀集、編輯業務及審定刊物內
    容等事宜,並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
    領編稿費,但本院人員不得支給。

六、編輯委員會原則上每月開會一次,由發行人或其指定編輯委員一人為
    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編輯委員會及主題會議之召開,得簽奉發行人同意指定會議出列席人
    員,並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
    費及衡酌實際情況支領交通費用。但本院人員不得支給。

八、本報主要以公共人力資源及考銓保訓行政法制等相關實務議題為內容
    ,採主動邀稿方式徵集稿件,字數以一千字至三千字為原則,經獲刊
    登稿件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稿費
    。

九、本報幕僚作業由編研室指定人員辦理。

十、本報所需經費由本院考銓及公務人力資源叢書編譯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