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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編二字第 1110000816 號函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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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發展憲法所定職掌有關事項,特設研
    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考選制度研究發展。
(二)關於銓敘制度研究發展。
(三)關於保障、培訓制度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
      展。
(四)其他有關考銓研究發展。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院長就下
    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其任期至原任屆滿之日止。

四、第二點所定任務,得由本會委員主持研究,或委託專家學者研究。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院長指派
    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之。
    本會置研究員若干人,負責研究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由院長
    就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或院外人員派(聘)兼之。

六、本會每年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年度研究專題,提委員會議通過,陳請
    核定後,進行研究。
    本會經本院會議、委員會議決議,或配合業務需求,陳請核定後,得
    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專題研究。
    本會得就特定研究專題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進行研究。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

八、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之研究結果,經提報本院會議決定後,送交有關機
    關參處或規劃實施,並於六個月內提報處理情形。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研究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
    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二、本會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