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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資料開放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研字第 1110000656 號函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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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跨域合作溝
    通平台,擴大推動資料開放,達成施政便民、公開透明及精進政策之
    目的,特設資料開放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資料之開放,強化
      資料開放之質與量。
(二)督導各機關資料開放成效,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
(三)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協調平台、政府與民間溝通管道,促進資料開放
      之諮詢、協調及應用。
(四)各機關資料開放收費疑義之諮詢及協調。
(五)其他促進本院資料開放相關事項。
    前項任務相關業務,依其性質,由本院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執行,並
    定期提報本小組會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召集人由本院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由本院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機關代表: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等機關資訊(通)安全長或召集人擔
      任。
(二)外聘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相關
      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編研室派員兼辦,資訊室協辦。

四、本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
(一)每季以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
      會議時,以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
    明。

六、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諮詢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
    聘之。
    前項外聘諮詢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其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任屆滿之日止。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諮詢委員及受邀與會人員,得依規定
    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小組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本院網站。

十、本小組應定期檢視各機關提報之盤點資料、民間需求之回應及其適切
    性,涉及機關主管法規疑義者,應會同機關法制單位釐清或檢討修正
    ;涉及機關業務流程或資訊系統問題者,應排定改善期程,定期追蹤
    管制。
    本小組就推動成果及重要事項,應提報本院數位轉型委員會。

十一、各機關應定期提報資料開放推動成果,送本小組備查。

十二、本小組及各機關資料開放相關會議紀錄及審查結果(含未能開放之
      依據及更新預計開放資料集清單等),應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data.gov.tw) 或專區。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小組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