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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編字第1110000722號函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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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出版品管理、作業與流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院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
    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院各單位應於出版品二校或三校時,填寫「國際標準書號/出版品
    預行編目申請單」(如附件),檢同該出版品之書名頁、版權頁、目
    次、序言等相關附件各一份,送編研室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
    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
    /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並利用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政府出版
    品統一編號(GPN) 。

四、本院出版品由各出版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分送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二份。
(二)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三)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之寄存圖書館。
(四)其他有關機關(構)學校及人員。

五、本院出版品之電子檔,由各出版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傳送及連結如下
    :
(一)各期公報及《文官制度》於發行後,將不含列印指令之純文字檔傳
      送國家圖書館。
(二)出版品公開於本院全球資訊網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政府出版
      品專區登載連結網址。

六、本院出版品由各出版單位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
    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其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
    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本院銷售或委託代售所得應悉數繳交國庫。

七、本院出版品提供銷售之定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
    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發行時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