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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來賓參訪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秘公字第1060005866號函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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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使來賓認識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瞭解本院業務及敦親睦
    鄰。

二、實施對象:國內外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及社區。

三、承辦單位:本院秘書處;必要時請其他單位協助接待。

四、參訪時間:每週一至三及每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

五、參訪申請:凡國內外各機關(構)、團體、學校及社區,應於參訪日
    五日前檢具申請預約登記表(含領隊、聯絡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及參訪人員姓名、年齡,如
    附件)一份,以書面向本院申請,或於本院網站線上報名,經本院同
    意始得安排參訪活動;每一梯次參訪人數以不逾一百四十人為原則。
    但因特殊原因未能於前述期限提出申請者,請於參訪日三日前提出申
    請,不足三日不予受理。

六、參訪作業流程:
(一)本院收到機關(構)、學校、團體及社區參訪申請,或奉示交辦後
      ,交由秘書處簽請長官核准後,安排相關接待事宜。
(二)案經核准後,應檢附參訪進行程序及參訪人員名單各一份,送請各
      級長官參考,並通知駐衛警,協助當日交通指揮、參訪安全防護。

七、參訪行程:
(一)安排觀看多媒體簡報、院會會議室、院區或參觀國家考場。
(二)實際參訪行程依現場狀況調整,本院保留變更行程之權利。

八、參訪配合事項:
(一)參訪來賓因故取消預約或更改參訪日期,應於參觀前一日以書面或
      電話通知本院。
(二)參訪來賓須服裝整潔,禁止嚼食檳榔、口香糖等,並不得攜帶寵物
      、危險或不當物品進入院區。
(三)參觀時隨動線依序行進,請勿喧嘩,以維本院辦公環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