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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881號 令
法規體系: 考試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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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
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