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為使檢察事務官甫到職即可熟諳檢察事務,把握調查要領,提升辦案
技巧,將理論與實務相互結合,以達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之法定角色
,特訂定本實習計畫。
二、實習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於民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前,行文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實習檢察署)徵詢提供實習之員額
後,再依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之意願製作實習員額分配明細表
。
三、實習期間
自 113 年 6 月 17 日起至同年 11 月 3 日止。
四、實習內容
(一)為使學員熟諳檢察事務,把握調查要領及辦案技巧,實習檢察署得
安排學員於檢察事務官室、偵查、公訴檢察官辦公室、執行科等實
習各項事務,並應安排學員赴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實習 2 週,俾了
解司法警察機關之功能職掌及業務運作。
(二)學員實習所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所應瞭解之法定職掌及相關行政作
業事宜,茲舉例如下:
1.實施勘驗、相驗。
2.通訊監察。
3.詢問要領。
4.調閱證物。
5.卷證整理。
6.製作筆錄。
7.隨同(見習)搜索、扣押及製作扣押清冊。
8.見習公訴蒞庭。
9.見習犯罪被害相關業務。
10.一般司法行政業務。
(三)實習案件件數,至少為閱卷 130 件、開庭見習 30 件、甲類擬作
書類 25 件、乙類擬作書類 5 件(甲、乙類之書類詳如實習計畫
附件 1)、蒞庭見習 5 件、搜索或扣押見習 2 件、履勘或勘驗
見習 2 件、相驗見習 4 件、解剖見習 1 件。所繳交之各項擬
作文書,均須經各指導之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審核簽
章。
五、實習方式
(一)第二階段實習檢察署之分配,由該班期學員依實習檢察署提供之實
習名額,自行協調選填。
(二)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2 條之 1 規定,學員如
有該等親屬於上開實習檢察署服務,致有影響學員實習成績之虞者
,學員應自行迴避不得選填。
(三)學員於實習期間,實習檢察署應依實習學員之人數,擇定指導檢察
官及資深檢察事務官就實習項目綜合指導,另宜就每位學員擇定資
深檢察事務官擔任輔導員,指導學員有關檢察事務官業務及與檢察
官、檢察署其他行政人員應對事宜。實習案件應兼顧各種案件類型
,如實習案件種類或件數不足,兼任導師應適時予以協助。本學院
得隨時與各實習檢察署聯繫,並視情形派員訪視學員見習情形或安
排學員返院座談交流見習心得。學員於實習期間如有曠課無法取得
聯繫、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
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檢察事務官學員實習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
報及輔導紀錄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2),即時通報本學院依檢察事
務官訓練班第 26 期訓練計畫第 14 點第 3 款規定辦理。
(四)實習檢察署應擇定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或熟諳檢察各項業務之(主
任)檢察官,兼任學員導師,於 113 年 5 月 5 日前函送兼任
導師名單供本學院彙整。兼任導師負責事項如下:
1.安排第 4 點第 1 款之實習時程及內容等事務。
2.協助學員解決學習中遭遇之困難,安定學員學習情緒。
3.主持學員會報,每週一次,每次不超過 2 小時。
4.安排專題演講及學員參觀、訪問事宜。
5.輔導學員。
6.擔任檢察署、指導檢察(事務)官與本學院之聯繫事宜。
7.評定學員實習期間之學習情況,實習期間結束前填具實習成績考
查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3)。
8.督導學員於司法警察機關之學習情況,核定司法警察機關之實習
成績考查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4)
9.按期填寫平時考核紀錄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5),實習期間結束
前填寫品德學識初評考查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6),經機關首長
核閱後寄送本學院。
(五)安排學員赴司法警察機關實習時,內容包含詢問告訴人、告發人、
被告及證人、外勤事務、現場搜索勘驗、扣押、行動跟監、詢問技
巧、電話通聯分析、專案執行、科技偵查及製作勘驗報告書(筆錄
)、通訊監察工作等業務要領,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主管應考核學員
學習狀況,填具實習成績考查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4),交由兼任
導師核定。兼任導師則應協調、指導學員在司法警察機關之實習事
務。
(六)實習檢察署檢察長應使學員瞭解檢察署各科室業務及周遭生活環境
,督促指導檢察(事務)官指導學員確實遵守實習規範,並在實習
期間負綜合指導之責。
(七)實習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導師及指導檢察(事務)官,對於學員有
指揮監督之權責,並應隨時考核學員;兼任導師及指導檢察(事務
)官應分別填具實習成績考查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3、7 ),學員
在司法警察機關實習期間,由該機關單位主管評定,填寫實習成績
考查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4),經實習檢察署之兼任導師核定分數
後,由實習檢察署之人事單位彙整,於每月 30 日(如遇例假日則
順延至次工作日)將指導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機關之實習成
績考查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4、7 )以掃描檔傳送至本學院,實習
期間結束前,實習檢察署人事室應彙整兼任導師、指導檢察(事務
)官及兼任導師核定之司法警察機關實習成績考查表(如附件 3、
4、7)後,填寫第二階段實習成績考核表(如實習計畫附件 8)陳
報實習檢察署檢察長評定,再由實習檢察署人事室核算分數後,於
113 年 11 月 8 日前送達至本學院,俾便成績之計算。
(八)有關選舉查察、重大相驗、重大案件搜索、解剖屍體、檢警聯席會
議、工作會報或其他特殊之案件,得安排全體或部分學員參加實習
。
(九)學員實習各項事務,得閱覽訴訟卷宗,並於檢察(事務)官偵查、
公訴蒞庭、勘驗或相驗時到場見習。前揭見習,指導檢察(事務)
官得令其試為說明案情之梗概及擬具訊問要點;該項說明及要點應
製成書面文件,隨同每週週記寄送本學院。
(十)學員實習各項事務,應擬作各種文書稿件,並於其上註明學號及姓
名,由指導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機關指導老師增、刪、繕改
。
(十一)學員應實習各類案件勘驗筆錄及詢問筆錄之製作要領、見習搜索
或扣押、公訴蒞庭,加強相驗實務經驗,並依指導檢察(事務)
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指導老師之指示撰寫繳交下列各項文書:偵查
計畫書、卷證分析報告書各一篇,每篇須 3,000 字以上,以及
檢察書類擬作 5 篇(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搜索票聲請書
、通訊監察聲請書、羈押聲請書各 1 篇)。所繳交之各項擬作
文書,均須經各指導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指導老師及
兼任導師審核簽章後,於 113 年 10 月 21 前送達本學院供書
類講評課程使用。
六、實習要項
(一)分配同一檢察署實習之學員,應推舉 1 人為領隊,負責工作如下
:
1.於開始實習日期,率同該實習組學員向實習檢察署集體報到。
2.辦理學員與實習檢察署及本學院間之聯繫事宜,彙整實習心得週
記(如實習計畫附件 9)寄送本學院核備。
(二)學員應遵守實習檢察署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
職務上之秘密,按時辦公及參加團體活動,如有無故不到公、不參
加團體活動或遲到早退情形,一律按曠課或上課遲到早退議處。
(三)學員於開庭旁聽、勘驗、相驗或參加團體活動時,應佩帶本學院學
員證。
(四)學員每週應撰寫實習心得週記(如實習計畫附件 9),記述所習事
務及經驗心得等,於次週一送請指導老師評閱。
(五)學員實習期間之膳食費,由本學院核發。
(六)學員於實習期間,如有獎懲事宜,準用本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
規定。
七、實習成績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總成績之 25% ,分為實習檢察署評定總成績及書
類擬作成績,其細項如下:
1.實習檢察署檢察長所評分數占 1.8%。
2.實習檢察署指導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主管就學員
專業能力(含書類撰寫能力、卷宗研閱、其他事務等學習情形)
、學習表現、特殊表現等予以評分,所評分數占 14.4% 。
3.實習檢察署兼任導師就學員專業能力(含學員週報、週記、書類
撰寫能力、機關參訪學習、司法警察機關學習等其他事務學習)
、學習表現(含實習項目數量、學習積極度等)、特殊表現等予
以評分,所評分數占 6.3%。
4.書類擬作成績占 2.5%。
八、附則
本實習計畫由本學院擬訂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