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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07535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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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景觀、建築工程及都市計畫技術等類科(以下
    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
    現缺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桃園市政
    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水務局等工程機關)辦理。

肆、訓練地點
    桃園市政府 13 樓公務人力培訓中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3 樓)。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
    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如為整天課程中午提供便當。另得應特殊情事
    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桃園市政府所屬
    機關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桃園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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