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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政及測量製圖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07535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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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地政
    及測量製圖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
    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地政及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暨所
    屬各地政事務所接受實務訓練之人員。
二、為善用訓練資源,並達互通共享之效,訓練對象包含錄取 112  年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11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歷年補訓已
    報到之地政、測量製圖及資訊處理之本府新進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桃園市政
    府(地政局)辦理。

肆、訓練地點
    桃園市政府 301  會議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3  樓
    )。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地政及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
    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中午提供午餐。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
    ,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桃園市政府(地
    政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桃園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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