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航空駕駛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之
實施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航空駕駛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
新訓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職前學習由受訓人員所分配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
隊)所屬勤務隊辦理,以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
作流程為重點。
四、受訓人員職前學習訓練方式,如下:
(一)勤務隊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受訓人員之職前學習輔導員。職前學習
輔導員及單位主管,對於受訓人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並應隨時考
核受訓人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表現情形。
(二)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指導下處理實際業務及各項指派工作,除受專
業訓練時間以外,瞭解行政業務及文書作業,經輔導員及單位主管
評閱。
(三)受訓人員學習事務包括「零用金核銷、飛行行政事務及受理派遣」
等事項。
五、職前學習輔導員應依職前學習成績考核表(附表)所列項目,對於受
訓人員之學習表現實施考核,並併同受訓人員之請假紀錄,於實務訓
練期滿後,併同專業學習成績彙整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送空勤總隊
辦理。
六、考核項目服務成績或訓育成績不及格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由內政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